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10/12/2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历史选择,必须坚持并逐步完善。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高校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8、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和试行党代会代表常任制。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5、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8、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常委)定期向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四章 校长的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3、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5、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6、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组织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8、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9、按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11、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1、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2、选举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3、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5、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6、定期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全委会议事规则

    1、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2、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3、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讨论确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5、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全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含不设常委的党委会,下同)及其议事规则

    (一)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3、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6、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7、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8、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9、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10、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二)常委会议事规则

    1、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1、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3、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4、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5、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6、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7、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8、审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系)、部处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11、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

    2、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3、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4、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5、校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6、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  工作制度与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在集体决策中,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各高校党委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每年研究确定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第十三条  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校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教代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内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校相关细则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党委会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1次,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1-2次,校长每年要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对各高校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党委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20104月,江苏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联合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