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公房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 2010/08/28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房产资源是高等学校基础性的办学资源。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房产资源的配置,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和维护好公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房屋产权属湖南农业大学所有的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学校出资在校外建造、购置的房屋,以及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学校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全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责,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等使用本校公房的部门均为公房使用人。 

  第四条  公房按其使用性质和功能,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产业和商业用房五类。公房性质界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 

  第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院(系)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等。行政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机构人员编制与实际需要核定面积。 

  第六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院(系、所)、科研单位用房,其中院(系、所)用房是指各院(系、所)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室,教师工作用房等。教学科研用房根据学科分类、人员编制、教学科研任务等核定面积。 

  第七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教室(含面向全校的多媒体、计算机、语音教室)、学生宿舍、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体育活动场所、会议及各种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用房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使用并管理,其工作人员用房参照行政办公用房标准确定。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需求、定额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公共服务用房指导性建议,拟定配置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同时制定考核方案,对其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食堂、浴室、车库、医院、水、电、汽、绿化、环卫、物业用房及附属建筑物等,中学、小学、幼儿园未出售的职工住宅以及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房屋等。后勤保障用房分为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和经营服务用房等四类,依据各类用房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政策。 

  第九条  产业、商业用房是指校办产业、商业网点等用房。产业、商业用房使用人和学校之间为租赁关系。使用人须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缴纳房屋使用费。 

  第十条  改革现行的公房无偿使用制度,试行公房有偿使用制度,即学校向公房使用人核算“房产资源费”、公房使用人按实际使用面积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费”,逐步建立公房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学校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学规模、工作职责与任务和实际需要,结合现有房产资源,确定各单位公房定额配置面积,核算公房使用单位房产资源费,列入各单位财务预算。年初下达各单位标准用房定额总面积和房产资源使用费,年终按实际使用面积结算。 

  各类用房收费标准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房源情况变化制定,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学校每年分配房产资源前,分类核定房产资源系数。各类房产资源系数为该类房产资源可供应使用总面积与该类房产资源标准使用定额总面积之比。各单位实际可用房屋定额总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十一条  学校公房实行校、院(部、处、馆)两级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处在房屋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公房的资产验收、入帐等工作,负责对全校公房建立完整的基础档案、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2.牵头组织校办、教务、科技、后勤等部门拟定学校各类公房总量的分配和调整方案、制定使用调配方案,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各类公房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制定各类用房收费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4.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房签发《湖南农业大学房屋使用证》;对各单位公房使用情况每年年底核实一次。 

  第十二条  公房使用人在房屋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1.凭《湖南农业大学房屋使用证》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并对学校分配的公房加强管理,根据学校核定的公房定额面积总量,对本单位公房进行调配、使用。各单位内部进行用房调整,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2.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定的公房使用定额配置标准,是学校核算各单位用房面积的计算办法,不作为各单位内部二次分配公房的依据。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其内部公房分配的办法,报学校备案。 

  3.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应控制在学校确定的定额配置标准之内,不得随意扩大面积。 

  4.各单位应优先保证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实验用房,其他办学形式不得挤占普通全日制教学、实验用房。 

  第十三条  在符合校园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学校鼓励自筹资金和引进资金建设公房。自筹资金和引进资金建设公房的,在单位用房定额面积之外的部分,其应缴纳的“房产资源费”在规定年限内享受一定比例减免优惠。 

  如房屋建造费全部为自筹或引进资金的,自公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超额面积部分第18年优惠100%,第9-12年优惠60%,第13-15年优惠40%。从第16年开始,不再给予优惠。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建公房亦按本标准执行。 

  如房屋建造费有国家拨款、学校拨款、单位自筹和引进资金等多种来源的,则按所占资金比例,按照前款规定的额度,计算超额面积的减免比例或年限。 

  第十四条  公用房屋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型维修。房屋日常维修经费由学校根据用房单位的用房面积等安排预算,由用房单位自行安排;房屋大型维修、装修、改造、改变使用性质,须经资产管理处会同规划基建处或后勤处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将房屋的公用部分(包括过道、楼梯间、厕所等)改建作其它用房。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房互相转让;不得擅自将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将公房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其收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 

  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各单位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房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反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违规行为所涉及的房屋及所得,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有关数据,共同做好核算和分配各单位房产资源费工作。房产资源费分配以月为结算单位。遇单位退还房屋给学校,次月起调整其房产资源费。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房产资源费的预算和执行。房产资源费实行专户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房产资源费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 公房管理的其他规定。 

  1.负责提供学校公房管理数据的部门及职责: 

  教务处、东方科技学院分别负责提供校本部各学院本、专科生人数和独立学院学生依托各招生学院人数及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生时数等数据; 

  研究生处负责提供研究生人数、实验课、学位点、重点学科等数据; 

  人事处负责提供各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等数据; 

  科学技术处负责提供科研机构、项目及经费等数据; 

  组织部负责提供学校干部人员等数据。 

  以上各项数据以各单位上一年度实际数为准。 

  2.学校公房的调配原则是相对集中、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管理科学规范。对各单位用房因其房间规格的原因限制,不足或超过整间的按其最小房间的整间原则处理。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内按规定将原用房交还学院等公房使用单位。 

  4.学校已明确每间用房的编号,使用面积,使用单位或用途等,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动用房的编号、用途和结构等,若需要变动的,须提前两个月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二ОО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