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1/01/13   作者:   点击:

(2010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47条,成立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对国家重大教育改革发展政策进行调研、论证、评估的咨询机构,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重大教育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进行论证评议,提供咨询意见;

2.开展调查研究,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3.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以及重大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报告。

第四条  为明确任务、有效开展工作,咨询委员会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分组工作。咨询委员根据工作背景和学术专长分别进入相应工作组,根据需要可以跨组工作。工作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非咨询委员专家参加有关工作。

工作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由领导小组指定。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领导小组召集,部分咨询委员参加;工作组会议由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

咨询委员会实行尊重个人意见、充分讨论沟通、集体共同决议的议事规则。以咨询委员会名义提交的意见、建议、报告,需经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以工作组名义提交的意见、建议、报告,需经工作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由60位左右专家组成。成员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国务院参事室、一级教育学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推荐产生。

第八条  咨询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4.具有宏观视野、改革创新精神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5.熟悉教育,身体健康,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

第九条  咨询委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对聘任期间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将不继续担任咨询委员。

第十条  咨询委员的权利

1.以咨询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直接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2.以咨询委员身份开展调查研究;

3.向全体会议、工作组会议提交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2.对重大政策和改革事项,未经授权,不以咨询委员身份对外发表意见;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谋取私利;

4.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担任,人选由领导小组指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配合咨询委员开展工作。咨询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参加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