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 2015/08/31   作者:   点击:

为了确保学校学术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议事形式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会议包括全体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处会议。具体要求如下:

1、全体委员会议。负责讨论决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项,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2、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讨论决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项;人才培养委员会讨论决定《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事项;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事项。

3、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职责如下:

(1)审定学术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

(2)审议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3)综合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商定学术委员会需委托专门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4)学术委员会其他需提交主任会议商议的事项。

4、秘书处会议。负责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秘书处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会议组织

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归口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协调。根据议题事项的业务性质,归口相应的秘书处成员单位负责。

1、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等事项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本科教育事项由教务处牵头负责;科学研究、创新平台和对外学术交流等事项由科技处牵头负责;社会服务事项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牵头负责;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遴选与考核等事项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学校综合改革、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由改革发展处牵头负责。

2、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由牵头单位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原则上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3、秘书处办公室应将议题报相应的主任委员审定后,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议题事项牵头单位。

4、议题事项牵头单位应做好会务工作,主要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资料准备和分送、会议考勤、会议服务和会议纪要等。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5、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的真实反映,若采用投票方式决定的议题事项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交秘书处办公室发布、存档。

三、其他事项

1、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1)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拟定旁听代表的条件,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并提前发布公告,采取自愿报名,按不同层面和领域归类配额,随机抽签确定,每次会议旁听代表人数一般为5-10人。

(2)旁听代表持旁听通知或者旁听邀请函,按时参加旁听会议。会场内应设旁听专门席位,旁听代表在旁听过程中一般不参加讨论,不参与表决。

(3)会议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听取旁听代表的评价意见或建议,对旁听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答复。

2、秘书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业务性质,分别就学校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及时报送秘书处办公室。

3、秘书处办公室拟定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4、学术委员会委员劳务费按照《湖南农业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其经费来源根据议题事项归口从相应的职能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