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并非学生维权唯一选择

时间: 2012/12/21   作者:   点击:

  据报道,日前,中国政法大学78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补发“被”降低的奖学金。对此,法院以学校非行政机关为由未立案。中国政法大学则回应,奖学金降低是由于主管部门拨款取消,学校尊重学生的起诉权。  

  当下,学生起诉学校已是生活之中的平常事,且呈现出案件数量大、学生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大学生以诉讼为手段维权,可以视作他们权利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提升的表现,这是社会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相应地考虑到,此类案件背后高校学生日益增长的权利范围,以及与之相关的维权手段选择问题。  

  大学生的身份兼具双重属性。一方面,他们大多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作为公民,应当享有中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当然也要承担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一切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在校学生,学生到底有哪些权利,在《高等教育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相应的规定,集中表现在学习与学业成绩方面,如有学习的权利、组织社团的权利、成绩合格按时毕业的权利、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等等。  

  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学生的诉求和权利也在不断发展。用现在的眼光来看,现在的大学生还应享有以下几种主要的权利:  

  一是参与权。学生作为学校组成的理由和基础,是学校的重要成员,享有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 

  二是公平权。学生接受学校规章制度的规范,同时也有权要求其保持公正客观,在学业水平、道德品质,甚至包括奖学金等级上获得公平的评价。  

  三是财产权。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四是申诉权和诉讼权。学生有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等。  

  因而,就该事件而言,学校基于自己的管理权限,可以在政策尚不明了的情况下在章程中作出奖学金“待定”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待定”的奖学金数额,如果是减少特别是大幅减少,与学生的期望值不符或相差甚远,应当事先真诚地尊重学生的参与权、知情权,出示相关文件,提供有关的数据,消除学生的疑问,尽可能地减少学生由此产生的相对不公平感。否则,在这个权利觉醒的年代,学校对有关文件秘而不宣,只会引起学生甚至社会的更大质疑,只会激励学生更加坚定的维权决心和行动。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起诉学校未必是解决该事件的最佳方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学生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申诉与依法起诉学校的程序选择。作为学习法律并且今后以法律为业的学生,放弃申诉,对于学校的抽象行政行为,“明知不可诉而诉之”,不难看出其意在求得社会与舆论的影响,加大压力来与学校博弈。  

  法学学生的“精明”表现,并不能掩盖他们追求私利的“滥诉”之嫌。毕竟,法律资源是有限的,动辄兴诉只会增大社会运行的成本,学法律的学生更应明白其中的道理。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21220 作者:徐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