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扁平化管理符合高校改革需要

时间: 2010/08/13   作者:   点击: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廷柱

 

压缩管理层次,缩减管理部门,按照就低原则来处理学校的各项事务,是提高高校管理效益的一条有效途径。

 

时下,高校去行政化主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去行政化的内涵究竟指的是什么?去行政化能否改变高校层级管理的现状?高校去行政化之后又会陷入什么样的困境?诸如此类的问题被提出来之后,学者们又开始反思用泛行政化的表述代替去行政化是否会更准确一些?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希望大家能够关注扁平化管理的概念。基于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以及高校所处的现实环境,实施扁平化管理或许更有助于抑制高校的官僚主义作风、提高高校的管理效益和体现高校作为一种学术组织的特点。

  有效地管理各种组织,必然要形成若干管理层级。为了协调众多成员的行动和有效率地达成某种目的,人类社会以及人类社会中的组织均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层级化。可以说,层级化管理具有不言自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技术条件下的组织究竟分为几个管理层次才是合理的,在于在变化与变革日益频繁的社会环境中如何避免层级化组织的过度僵化。扁平化组织结构以及扁平化管理正是基于有效解决这两个关键性问题的需要而被提出来的。

  对我国的高校而言,管理层级过多显然是一个问题。从书记、校长这一管理层级算起,即使仅限于职能管理部门,下面还有副校级、正处长、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以及普通工作人员等6个管理层级,如果延伸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还要增加23个管理层级。虽然高校的职务级别在7个左右,但高校的管理层级可能要达到10个左右。其所造成的后果不仅延长了管理信息的流程,加大了高校的管理成本,削弱了高校适应外部变化的能力,更可怕的是使高校变得越来越像是一个衙门。许多高校的管理干部都有一种攀比教师晋升职称、职务的心理,在某一级别的管理岗位上工作几年之后,都想方设法向上流动。为了保护干部的积极性,学校领导以及有关上级管理部门控制高校管理层级与岗位职数的压力也很大。

  然而,从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来讲,从高校的长远发展来看,高校需要坚定信心与决心,削减可有可无的管理层次或职务级别与类别,合并可并可不并的管理层次或管理部门。基于笔者的比较研究,在我国高校的职能部门压扁12个管理层次应该是可以考虑的,临沂师院所作的扁平化管理改革及契约制改革正是在这方面的努力。

  除了压缩管理层次,缩减管理部门,从责权结合的角度,按照就低原则来处理学校的各项事务是高校推进扁平化管理的另一条途径。在我国高校,与利益相关的权力越来越集中,而学校以及各职能部门要做的具体事务则越来越向下转移。在部分高等学校,甚至是重要事项的策划、重要活动的安排、重要文件的拟定、重要报告的起草、重要规划的编写可能多出自某些科级干部或一般工作人员之手。在某些学校,做具体事务的没有权力,有权力的不用做具体事务,在一些人看来已经是正常的现象。要改变这样一种情况,高校更应该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扁平化管理改革的意义——划分管理层级是与责任分担以及授权行为相一致的,只有把组织的责任与权力科学地配置到相应的管理层级,层级化管理才有实质性的意义。

  因此,处于顶层和较高层次的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相应管理层级的责任,高校许多管理事务的处置程序会因此简化许多。相应地,高校在分解和下移工作任务的同时,也要分解和下移管理权力。如果不同的管理层级均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高校中的许多管理事务就可以在较低的管理层次得到及时处置。减少管理层级,会形成一种有利于实施扁平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在责权结合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处理高校的各项管理事务,会形成一种有利于实施扁平化管理的权力结构。相对于减少管理层次来说,后一个选项操作起来阻力可能会小一些,其所产生的积极意义绝不亚于前一个方面。

  在高校倡导扁平化管理,还与高校作为一个学术组织的特性以及落实高校中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密切相关。学术组织与其他社会部门相比,学术界的工作任务结构较为平坦,学术部门之间的联合方式以及对学术组织的控制结构也相当松散。理论上讲,扁平化组织结构以及扁平化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于高校。我国高校的管理体制总体上属于集权型管理体制,在高校内部,权力也主要集中在学校层面,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普遍缺少办学自主权。尤其是在一些地方高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被控制得很死。可以说,落实高校中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形成与高校学术组织特性相适应的扁平化管理模式,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际需要,但具体操作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临沂师院在校、院系管理体制改革上,把办学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事项的职责权限,如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定位、课程与学科专业建设、人事管理与师资队伍建设等,在校、院系两个层面作了较为细致、详尽的分割,可以说是在加强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不过,客观地看,我国高校内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数量比较多,办学规模与发展水平层次不齐,落实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办学自主权的问题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摘自:《中国教育报》陈廷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