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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0/16 22:17:00
 

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农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下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对研究生实施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朴诚、奋勉、求实、创新”的校训教育、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7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对于保留入学资格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在湖南农业大学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推免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两年。其他情况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其他相关规定需要复查的情形。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健康状况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4日。因病不能如期注册的并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按照本章第五节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不可抗力事由除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三个月。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三条  各类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的具体要求按所在学籍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在此基础上延长1年。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规定。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教育教学和科研、实践活动。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到外单位学习和开展科研活动的,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办理请假和离校手续。

其他情况离校且不能在学校的研究生公寓住宿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请、销假制度。

研究生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应持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应当有正当理由。病、事假在14日以内者应经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15日以上30日以内应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30日以上应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个学期内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日,因外出学习和科研等情况一次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七条  学校广泛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建立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个人档案。研究生具有违反国家关于考试、考核等规定的行为,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课程成绩及学分,均标明“补考”和“重修”字样。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凡参加创新创业课程或创新创业活动及各种技能大赛者,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身体素质的评定根据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具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认可其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同专业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如再次入学为不同专业的,经学校认定,可认可其公共类课程和相关基础专业课程学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转入、转出)、休学与复学、退学(自动退学、劝退)、死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其他学籍转换。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确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

    (二)跨学位类型转专业的;

    (三)录取时身份被确定为定向就业、单考生、大学生士兵计划的;

    (四)已完成中期考核的;

    (五)同层次研究生期间有转学记录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研究生转专业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以及转专业后,其教学与培养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其转出学校应与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评估。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定向就业)和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学院与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科研成就奖学金除外)。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休学创业的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应征入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故负责。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4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持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申请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14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14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事由逾期14日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虽经批准出国(境)但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原因需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非自愿退学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按照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自接到退学决定书(退学审核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结束学籍,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如不自行办理,由所在学院代其办理有关手续。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依据相关政策到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死亡、被开除学籍的,参照退学形式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及其它培养环节,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和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湖南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未满基本学制但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以及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校不允许其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取消学籍。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发给任何学历等证明、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研究生向学校书面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载明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

学校对研究生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文件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审查,研究生提供的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的户籍证明等证明文件真实、合法,学校即予以变更;否则,不予变更。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形式的任何学业证书、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形式的学业证书、证明,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定向(定向就业)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四条  定向(定向就业)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当在入学前由定向(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则违约方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定向(定向就业)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出国(境)、延期和提前毕业、报考博士研究生或做博士后研究等事项,需征得定向(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定向就业)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研究生代表提案制度等形式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通过校长信箱、校(院)领导接待日等方式,逐渐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

学校通过领导研究生共青团组织,领导、指导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中设置研究生代表等措施,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教育,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和谐、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不得出版、印刷非法出版物,不得张贴悬挂大、小字报和非法、反动宣传品、印刷品。

研究生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公私财物,借高利贷(含“裸贷”),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介绍、购买、出借、传阅内容反动和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浏览自杀、黄色等不健康网页、网站;在公共场所裸露着装、裸奔,卖淫嫖娼,等等。

研究生不得实施危害公众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醉驾、高速驾车,组织或参与无安全保障的户外活动,组织或参与在不具备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或禁止游泳、垂钓的池塘、河流等水域游泳、垂钓。

研究生不得组织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研究生不得实施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研究生不得实施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黑社会组织活动、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跨校成立各种团体或者面向校外创办刊物,应报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研究生社团和团体,如“同乡会”、“ 同学会”等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研究生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公寓)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公约应当报学院和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研究生不得在研究生宿舍(公寓)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者,应当报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留宿登记。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责令留宿人员离开研究生宿舍(公寓)。

 严禁在研究生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

 严禁在研究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学校有权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和《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对研究生饲养的动物强制捕杀。

 研究生宿舍(公寓)内不准私接电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五十六条  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入住学校指定的研究生宿舍(公寓)。未经学校批准,研究生不得私自租借房屋住宿。

因患有特殊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居住研究生宿舍(公寓)的研究生,需本人书面申请,家长和指导教师书面担保,经所在学院和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在研究生集体宿舍(公寓)住宿。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研究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报酬受法律保护。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禁止研究生在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区从事商业活动。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要爱护学校一切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注意节约水电,损坏公物者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要维护和遵守学校的公共道德,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

 研究生穿戴要得体,不得仅穿内衣裤、背心,或穿拖鞋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大会堂和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六章   评比与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奖助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研究生评比与奖励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纪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因违法、违规、违纪而给集体和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要给予相应赔偿;给自身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作弊专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参与、组织、宣传邪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凡散发、张贴大小字报者,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组织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者,给予当事人和主要组织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登录非法网站或网页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校园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致轻伤以上者,或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再纠集他人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公共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在研究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公共场所男女同居或混居一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有嫖娼卖淫行为者或教唆、帮助、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非法手段窃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单次作案价值5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单次作案价值500-10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单次作案价值1000-2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单次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盗窃作案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是偷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抢夺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经公安部门查证确认,抢劫或参与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对违反公共秩序的研究生,给予相应处分:

(一)带头在公共场所吆喝起哄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往公共场所乱砸、乱抛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凡作息时间内在宿舍(公寓)从事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公寓)区燃放烟花、鞭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公寓)区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在宿舍(公寓)内生火和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者,除没收器具和电器设备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致使国家、个人财产蒙受损失,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赌博行为者根据金额大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同赌博者(含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赌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学校住宿安排,阻扰学校宿舍调整,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不按规定地点张贴告示、通知、标语、启事、海报、广告等,除限期清除外,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私自安装广播、电视、网络设备,私自组织各种演讲、讲座和公开性宣传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期间,私自下河、下塘游泳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二)对酗酒闹事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创办刊物和办培训班,对策划、组织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对同乡会、同学会的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校园禁驶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处分;违规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含摩托车),除查扣车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六)违反其他纪律和法律、法规者,参照其他条例从严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在开考前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考核组织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考核过程中或考后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发现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含利用手机于考前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的。

(二)抄袭或合作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电子资料的。

(三)故意销毁本人试卷、答卷或考核材料的。

(四)预先在本人身体、衣物、座位上或座位近处写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或考核成绩的。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核的。

(八)向考场内发送、传递考核相关信息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一般作弊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两人在答卷上互填对方姓名等考核信息的。

(四)组织作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考核材料的。

(七)与教师或考核工作人员串通,获得考题或虚假成绩的。

(八)胁迫教师、工作人员出示虚假成绩的。

(九)考前窃取试卷的。

(十)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七十四条  对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七十五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处分期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含影响学位授予的情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校察看期内表现优秀的,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和时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及其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附有关资料),学院公示,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及其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附有关资料),学院公示,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全校公示,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生效;

(三)解除处分工作一般于处分考察期结束前一个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第七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九条  处理与处分审批程序: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学校发文,在所在学院公布。

(二)给予研究生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公布。

(三)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在全校公布。

(四)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理和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理和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一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在五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产生方式和工作规则,学生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学校另行制定学生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进行规范。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八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其他类别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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