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公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0/08/28 16:01: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湖南农业大学公房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共服务用房管理 

  公共服务用房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的教室、图书馆、学生宿舍、档案馆、体育馆、会议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除学生宿舍外)暂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公共服务用房共分五类。  

  () 教室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多媒体教室、面向全校的计算机教室、语音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其中公共语音教学和计算机上机实验台定额为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由教务处统一调配。 

  () 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资料编辑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等)、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图书馆用房由学校图书馆负责管理、使用;档案馆由学校档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使用;陈列馆、校史馆等用房由学校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 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和管理人员办公室等。按规定收取住宿费用及场地和附属设施租赁费用,由学校统一调配管理。 

  () 体育馆 

  体育馆包括比赛馆、训练馆、体操房、健身房、乒乓球馆、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田径场和附属设施等。由体育艺术学院统一调配使用。 

  () 会议、活动中心用房 

  会议用房指用于全校大型活动的大会堂、报告厅、校管会议室等。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各种活动中心由学校指定有关部门使用管理。 

  二、教学科研用房管理 

  教学科研用房分为院(系)教师工作用房、图书资料室、教学实验室(包括学院的自用教室)、学生工作用房、会议(接待)室及科研用房等七类。教学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教师办公用房 

  1.教师工作用房定额使用面积如下表(/人): 

定额分类 

院士 

长江学者 

芙蓉学者 

博士点 

领衔人 

博士生导师 

硕士点领衔人 

硕士生导师 

其他教师 

定额面积 

40 

20 

15 

10 

5 

4 

  上述人员如有多重身份,按照其单项最高标准配置,校外兼职人员不计算面积;专职教师兼任学校、院(系)行政职务的分别按其职务、职称重复计算。 

  各院、系一般工勤人员办公用房标准为22/人。 

  ()()资料室定额面积 

  社会科学类学院按下表计算,自然科学类学院按下表的60%计算。 

教职工人数 

40 

4080 

80100 

100120 

120 

定额面积(m2 

60 

80 

100 

130 

150 

  () 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1.各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本类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模型标本室等)。实验实习用房定额根据学院承担的当年实验教学任务量(人·时数)和不同类型实验实习课的年可利用率计算。 

  实验课按教学计划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种类型;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接纳学生人数多于600 人的按公共基础课计算,少于90 人左右的按专业课计算。其每实验台使用定额标准为: 

实验课类型 

每周应安排实验生时 

全年应安排周数 

全年生时数定额 

公共基础课 

15 

32 

480 

专业基础课 

12 

24 

288 

专 业 课 

9 

16 

144 

  研究生实验课补贴,博士生实验课每学时折算为3学时,硕士生每学时折算为2学时。 

  每实验台使用定额面积标准为42,其中语音教学和计算机上机实验实验台使用定额面积标准为32。教学实验室用房定额计算公式为: 

  总面积=( + + )×42×K 

  式中K为院部科类调整系数,为考虑不同学科类型所需面积不同而设置,其设置范围从0.61.4。学校根据各院部专业类型的平均状况确定K进行核算。各单位可根据本院部内不同专业类型,自行确定调整方案。 

  院部科类调整系数K如下表: 

学院名称 

系数 

学院名称 

系数 

工学院 

1.4 

园艺园林学院 

1.0 

体育艺术学院 

1.4 

理学院 

1.0 

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1.2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1.0 

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1.2 

科学技术师范学院 

0.8 

动物医学院 

1.2 

国际学院 

0.8 

生物安全科学技术学院 

1.1 

外国语学院 

0.6 

生物科学技术学院 

1.1 

商学院 

0.6 

资源环境学院 

1.1 

经济学院 

0.6 

农学院 

1.0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0.6 

  2.省部共建、省级以上示范教学实验室补助602 

  3. 占地面积大于402的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由学院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给予专项补贴。 

  4.教学实习、科研基地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核定。 

  () 院(系)学生会、科技及社团活动所需学生活动用房 

  学生活动用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院学生活动用房面积=1/75×22×在校全日制学生人数+202 

  () 院(系)各类全日制学生用于学位论文及毕业设计补贴面积标准 

学生类别 

专科生 

本科生 

硕士生 

博士生 

博士后 

定额面积(m2 

2 

2 

4 

5 

5 

学制(年) 

3 

4 

3 

3 

2 

论文时间(年) 

1/6 

1/8 

2/3 

2/3 

2 

  计算公式为: 

  学院学位论文补贴面积=论文时间×定额面积×学生人数×K 

  公式中K为院部科类调整系数。 

  () 院(系)会议(接待)用房标准 

教职工人数(人) 

40 

4080 

80100 

100120 

120 

定额面积(m2 

30 

40 

60 

70 

80 

  ()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是指学校专职科研机构用房、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用房,以及其他人员从事科研所需的用房。包括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咨询室等专业用房及少数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 

  科研用房按照机构级别、机构类型、科研经费三项核定使用面积。 

  1. 重点实验室(含工程研究及测试中心)补贴面积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贴面积:8002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补贴面积:5002 

  校级重点实验室补贴面积:3002 

  大型仪器设备及某些因使用性质特殊专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核定后作专项补贴。 

  2. 学院(系,含挂靠科研单位)科研用房配置: 

  科研机构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按下表标准配置用房: 

科研机构类型 

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 

技术科学类 

使用面积(m2 

20 

40 

60 

  3. 学院(系)科研项目用房补助面积,根据科学技术处核准的近三年年平均到账科研经费计算,计算公式为: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用房补助面积=12/万元×科研经费(万元) 

  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用房补助面积=22/万元×科研经费(万元) 

  4.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办公用房补助402,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补助302 

  5. 自筹资金独立修建的科研机构用房定额面积之外的超面积部分,在规定年限内享受优惠,规定年限结束后不再享受优惠。 

  独立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直属的独立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以及虽挂靠在学院,但在经费、业务、人员编制上相对独立的科研机构(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 

  三、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行政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其面积定额标准为: 

  1.党委书记、校长(含秘书)402/人,其他校级领导202/人。 

  2.正处级干部152/人,副处级干部办公用房102/人,其他管理人员72/人。 

  3.面向社会、全校服务的特殊性用房,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核定用房面积。 

  四、后勤保障用房管理 

  (一)后勤保障用房的类型 

  1.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如变电站、水泵房、锅炉房等。 

  2.公益服务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设施,如校医院、浴室、职工食堂、学生食堂、茶炉房等,以及为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配套用房,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3.经营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经营服务的用房和用于本单位与外单位(含校内、校外)合作的经营用房。 

  4.办公用房参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后勤集团统一调配使用及管理的房屋 

  食堂、浴室、车库、水、电、汽、绿化、环卫、物业用房及附属建筑物等,以及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房屋,由后勤集团统一调配使用及日常管理。 

  1.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参照校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标准执行,实行有偿使用。经核定为行政办公的用房,原则上不能改变用途,如单位自行改变用途,则今后不再补充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2.基础设施用房标准以目前现状为准,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基础设施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用房,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 

  3.公益服务用房暂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使用公益服务用房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所使用房屋的用途。 

  4.经营服务用房参照产业、商业用房管理,经营服务用房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与学校签定委托经营合同,其收益与学校分成,分成比例另行制定。 

  (三)中学、小学、幼儿园用房,由校子弟教育中心统一调配管理;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四)未出售的职工住宅,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管理,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五、产业、商业用房管理 

  产业、商业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校办企业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参照市场标准确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应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商议、报学校审定。 

  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参照本地市场标准。 

  六、公房面积计算和收费标准 

  1.本细则的公房面积是指有效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各楼房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保卫室)的面积不计入各院、部的房屋面积。 

  2.收费标准不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和地理位置,暂定为120元/·年(即10元/·月),学校根据房产资源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3.学校在年度预算时按全校统一的面积定额和收费标准给公房使用人安排“房产资源费”;年终决算时按实际使用面积核算公房使用人的“房产资源费”。公房使用人的房产资源费,决算数小于预算安排数的,留作其公用经费;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由公房使用人从其公用经费中补足,或退还超过定额的房屋。 

  七、公房基本数据管理 

  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全校公房信息管理数据库,包括栋址数据、单栋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房间编号、房间面积、房屋用途、房间使用单位等。房屋编号统一按由东至西、南单北双的原则编排。 

  八、本细则从二〇〇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 南 农 业 大 学 

   二OO年五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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