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4/06/09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根据《湖南农业大学章程》(以下简称“学校章程”)的规定,设立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委员会(以下简称“章程委员会”)。为规范章程委员会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实施、解释、修订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解释学校章程;

(二)修订学校章程;

(三)监督学校章程实施,受理教职工、学生、学员、校友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学校违反章程行为的异议或者申诉;

(四)受理校内规范性文件与学校章程相冲突的争议。

第三条  章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学校党委书记;

(二)学校校长;

(三)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主席;

(四)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

(五)党委宣传部部长;

(六)中国共青团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书记;

(七)改革发展处处长;

(八)学校校友总会秘书长、董事会秘书长、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九)学校学生会主席;

(十)学校研究生会主席;

(十一)学校大学章程建设顾问、语言文字顾问和法律顾问各一名;

(十二)未担任党政管理干部职务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代表一名;

(十三)学院党政负责人代表一名。

第四条  章程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委任,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届中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任期。

章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委员,由学校相应岗位任职人选担任。

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委员,大学章程建设顾问和法律顾问由校长推荐,语言文字顾问由学校语言文字委员会主任推荐。

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委员,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或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推荐。

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委员,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轮流担任。

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委员可以连任;若在任期内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的,由其继任人选或由相应组织推荐人选继任其委员身份至当届任期届满。

第三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委员不得连任。若在任期内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推选委员继任其委员身份至当届任期届满。

第五条  章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改革发展处,办公室主任由改革发展处处长兼任。

章程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章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受理、登记、听证、办理、反馈、送达、公示、档案等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二)受理对学校章程进行解释的申请材料;

(三)起草学校章程的解释案草案;

(四)组织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

(五)受理对学校违反章程行为的异议或者申诉的书面材料;

(六)起草本章程的修改草案;

(七)会同学校法制部门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查校内规范性文件;

(八)承办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交办的有关学校章程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章程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实行以下工作规则:

(一)章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二)章程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三)章程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

(四)章程委员会办公室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达章程委员会委员;

(五)章程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采用记名表决方式;讨论学校章程解释草案等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讨论学校章程修正案等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六)章程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印发出会议纪要;

(七)章程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八)章程委员会委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经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  章程委员会研究处理涉及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调阅听证材料。

章程委员会研究处理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向相关领域专家咨询。

章程委员会会议研究事项与某一单位相关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收到要求解释学校章程的书面申请时,章程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章程:

(一)需要明确学校章程具体条款的含义;

(二)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学校章程具体条款的依据;

章程委员会对学校章程的解释,以书面为准,与学校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可就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对学校章程某一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书面申请:

(一)章程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五名以上代表联名;

(四)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学员、校友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十人以上联名。

第十条  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校章程进行解释的书面申请,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审查结果。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报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进入章程解释草案起草程序。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章程委员会授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章程的基本原则,针对申请解释的内容,负责起草学校章程的解释案草案。

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解释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释案草案起草,送学校法律顾问初审,章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复审,在征求湖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通过。学校章程的解释案由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公开发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讨论同意,启动学校章程修订程序:

(一)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学校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三条  章程委员会授权章程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学校章程修正案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十个工作日以上。

章程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建临时工作机构,起草学校章程修正案草案。

学校章程的修正案草案,经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征求湖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学校章程的修正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文本。

 第十四条  章程委员会监督学校章程实施,受理教职工、学生、学员、校友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学校违反章程行为的异议或者申诉。

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或者申诉的书面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审查结果。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初步处理方案,报章程委员会讨论;章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党委审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章程委员会受理关于校内规范性文件与学校章程相冲突的争议,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章程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报,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按学校财务制度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章程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修改草案,提交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委员会章程(试行)》(湘农大〔2011〕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章程委员会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