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教学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基层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教学基层组织设置,强化教学基层组织功能,确保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 )有关规定,结合原有《湖南农业大学教研室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基层组织是指承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相关任务的教学组织。包括学院下设的系、教学部和实践(含实验、实习,下同)教学中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因承担公共课程教学任务所设置的教研室。上述基层组织以下统称“第三级教学基层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为主体的三级教学管理与运行模式,以专业和公共(基础)课程群设置第三级教学基层组织,由学校审批。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教研室等第四级教学基层组织。本条例所称教学基层组织特指第三级教学基层组织。
第四条 全校所有教师(包括兼职和双肩挑人员)的业务关系均应归属到相应且惟一的教学基层组织,服从所属教学基层组织的教学业务安排和组织管理。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教学基层组织设置
第五条 教学基层组织设置条件
(一)具有符合条件的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人选;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本科专业或公共(基础)课程群;
(四)具有明确、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五)具有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硬件条件。
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并入相近的教学基层组织。
第六条 教学基层组织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学院(单位)根据专业(课程群)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报学校审批。
第二节 教学基层组织职责
第七条 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工作
(一)制订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规划。在校、院相关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分析现状,明确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制订和落实教学基层组织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规划。
(二)制订教学工作计划。根据学校和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教学建设规划和教学工作实际,制订和落实教学基层组织学期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三)落实教学任务,组织课程教学。根据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准备教学场所、教学材料,认真组织教学,按规定完成考核。
(四)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进行教学总结,交流教学经验,讨论教学问题,开展教学观摩、学术讲座等活动。上述活动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且应准备详细活动记录备查。
第八条 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一)专业建设。适应学科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不断强化专业特色;根据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提出新办专业论证方案。
(二)课程建设。制定课程建设计划,以精品课程为目标,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课程建设。
(三)教材建设。根据学校和学院教材建设规划,结合教学要求,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优秀教材,积极组织编写出版优质特色教材。
(四)实验室建设。根据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以适应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为目标,参与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教学改革。
(五)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根据学校和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规划,适应教学实习需求,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建设相对稳定、条件优越、制度健全、运行顺畅的实习基地,保障教学实习质量。
(六)学风建设。安排教师担任班主任或学生导师,通过课内课外对学生的指导,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制止错误行为,纠正不良习惯,帮助学生树立优良学风。
(七)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培养青年教师,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制定本教学基层组织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组织对本教学基层组织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八)教学基本文件建设与管理。制定、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和教学资料,包括规章制度、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课件、教学日历、课程表、运行记录、教学计划与总结等,并妥善存档。
第九条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工作
(一)开展教学质量检查。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不定期开展各项教学检查,把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关。通过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方式,开展好定期教学检查。
(二)开展教学工作评价。切实做好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等评价,实现教学工作评价制度化。
第十条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工作
(一)根据专业与课程群特点,结合教学改革规划,组织教师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革。
(二) 根据学科特点,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和相近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并能把最新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教学实践。
(三)根据学科特点,组织教学基层组织人员承担社会服务项目,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第三节 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
第十一条 每个教学基层组织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秘书)1名。由本教学基层组织教师民主推举,经学院初审后报学校审批,由学院院长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善于学习,勤于钻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办事公正、公平;善于与他人合作,奉献精神强。
(二)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丰富;原则上至少要有5年以上的高校教学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岁。
第十三条 副主任(秘书)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办事公正、公平。
(二)原则上至少要有3年以上的高校教学工作经验,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十四条 主任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学基层组织业务工作。
(二)负责制定教学基层组织发展规划、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教学基层组织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教师完成教学基层组织的教学任务、科研任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与评价、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对本教学基层组织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人员聘用、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岗位聘任意见;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工作调整意见。
(五)负责教学基层组织资产的管理和学院授权的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副主任(秘书)的主要职责
在教学基层组织主任领导下,负责本教学基层组织教学资料建设和归档,协助主任开展各项教学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人的待遇和权力
(一)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学校给予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一定的工作量补贴。考核优秀的主任补贴教学工作量60学时/年,副主任(秘书)40学时/年;考核合格的主任50学时/年,副主任(秘书)30学时/年。同时,学院要参照学校标准,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负责人岗位津贴。为鼓励高水平专家担任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兼任该职务者,全额享受该岗位津贴。
(二)教学基层组织主任行使教学基层组织的组织管理权、学术评价权和资产支配权;副主任(秘书)行使教学基层组织主任委托、授予的相应权力。
第四节 教学基层组织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教学基层组织定期对本组织工作进行自查。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基层组织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全校所有教学基层组织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对获评估优秀的教学基层组织在校内各类教学资源分配中适当倾斜,并对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教学基层组织,学校将追究其主任和副主任(秘书)的责任,无条件予以解聘,并扣发当年部分岗位津贴。
第五节 教学基层组织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学校为每个教学基层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为每位教师配备一套办公桌椅,并逐步为每位教师配备一台办公电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各单位在职在岗的教师人数(专任教师人数、兼课教师人数、实验实习教师人数、教辅人数)乘以150元/人的标准,下拨教学基层组织年度运行经费给学院,由学院安排到各教学基层组织。学校要求各学院从自筹经费中按1:1配套支持教学基层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学基层组织经费由主任负责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30日,人事处向计划财务处上报各单位在职在岗的教师人数,以保证下一年度学校教学基层组织的经费预算和下拨。各单位新进教师人数的经费,按照来校时间在下一年度补发给相应单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设立的教学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第四级教学基层组织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二OO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湖 南 农 业 大 学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