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发展处限时办结制

时间: 2010/12/14   作者:   来源:

  一、服务对象来本处咨询办事或来电来信,要有明确的办结时间。一般事项口头回复,重要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马上办理。 

  三、对需要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2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四、属于本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五、需要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本处负责抓紧上报,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需报经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本处负责抓紧上报,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属于需要本处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并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事人。 

  八、需学校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