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 2011/01/13   作者: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有序、有效、有力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是,积极主动,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开拓创新。

二、组织方式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分为不同的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每组配备1位工作秘书,承担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统筹管理秘书处工作。

三、工作机制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集,主要任务是听取咨询委员意见建议和工作情况报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领导小组召集,部分咨询委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论证重大专门事项。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以工作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工作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九条             工作组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工作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活动。

第十条            各工作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组咨询委员参加工作;咨询委员经组长同意,可跨组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或咨询委员可独立开展咨询工作,可受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咨询工作,可与行政部门联合开展调研、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组和咨询委员可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以个人名义向领导小组提交的意见建议,经咨询委员本人签名后,由秘书处登记、上报;工作组向领导小组提交的意见建议,经组长签名后,由秘书处登记、上报。

第十四条    工作组、咨询委员提交意见建议情况,由秘书处定期统计,报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    工作组、咨询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撰写的报告,可编入简报、专报或年度报告等。

四、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应积极参加咨询工作。不能出席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需经组长同意。

第十七条    咨询委员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咨询委员会的公信力和声誉。

1.坚持良好工作作风,低调务实,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2.尊重基层,发表意见时稳妥慎重,避免影响地方、部门和学校的正常工作。

3.遵守宣传纪律,会议讨论情况、有关政策建议、调研评估报告等,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4.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严格遵守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