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学科带头人选聘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6/03/31   作者:   点击:
 湘农大〔201610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学科带头人选聘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学科带头人选聘和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64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6330

 

 

 

湖南农业大学学科带头人选聘和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统筹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提升我校学科内涵建设水平,完善学科队伍管理,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学科带头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按一级学科进行设置。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选聘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的原则。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择优选拔、宁缺勿滥、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选聘和考核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渊博的学识,宽广的胸怀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能领导和凝聚学科团队共同工作。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的研究生导师,身体健康,申报时年龄一般应小于55周岁,符合学校返聘政策的二级教授申报年龄可放宽到60周岁。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有1-2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与学术影响力。

(四)具有学科管理经验。

第六条  业绩条件

(一)近5年来一直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每年至少主讲一门研究生课程或一门本科生课程,重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重视将科技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教学效果好。

(二)近5年来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6项中的4项(外语、体育、艺术类学科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即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相关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被省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机构批示或采纳(本人排名第一;或学科团队成员排第一,本人排前三);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主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教材;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或新动植物品种鉴定2项(排名第一);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或研究生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第七条  院士在岗期间任所在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选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确定的选拔范围、选拔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岗位申报。

(二)学院推荐。各学院组织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严格按照相应的选拔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按照一比一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名单,连同签署推荐意见后的申报材料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职能部门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学科带头人候选人名单。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评审。校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在组织提名候选人现场答辩与评议的基础上对候选人选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人数须达总人数的2/3以上(含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同意的票数需达到参会委员人数2/3以上(含2/3))方为通过。

(五)学校批准。评审通过的学科带头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公示。

(六)公示、发文。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学校发文公布学科带头人名单。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在申报人条件不具备时可暂时空缺,由学院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指派临时学科带头人行使相关管理职责,待条件具备后另行聘任。

第四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聘期为5年,聘期满后重新参加下一轮选聘。聘期内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需接受学校的考核,完成相应的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享有的权利:

(一)学科带头人按学校政策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二)学科带头人具有本学科资源的统筹权。

1. 学科带头人对本学科不同渠道获得的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具有统筹权。

2. 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兼任相应一级学科学位点领衔人职务和本学科共享平台主任职务。对学科所属学位点的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具有统筹权。

3. 学科带头人对本学科团队人员的管理具有统筹权。可直接提名学科带头人助手人选。对本学科人员的培训和外出交流等具有决定权,对本学科人员的引进具有建议权。在学科团队考核中,对学科团队业绩的分配具有决定权。

(三)学科带头人的学科管理工作业绩纳入其绩效工资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学科带头人负责对本学科进行顶层设计,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突出学科创新,推动学科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一)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主持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向学院和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工作总结。

(二)积极组织国家、省、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完成各类学科建设项目任务。

(三)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优化团队人员结构。

(四)带领本学科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积极申报各类科研课题。组织和开展学科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建设好本学科的科研平台,完成各级各类学科平台和基地的目标建设任务。

(六)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学科所属学位点完成人才培养的各项任务。负责学科团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七)完成本学科建设层次的建设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依托一级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行使各项决策权力。一级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科带头人、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学位点领衔人、相关院领导等组成。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需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在5年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学科建设岗位目标任务。并结合所在学科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审核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因故调整或修改计划者,需提交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两个阶段。考核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学科团队完成建设目标的学科负责人才有资格参加优秀评选,其中优秀率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20%,考核结果优秀的学校给予1万元/人奖励,中期考核不称职者从第三年起暂停发岗位津贴,聘期考核称职后再补发。聘期考核不称职者停发第五年的岗位津贴,且不能参加下一轮选聘。

学科团队达到如下建设目标的给予相应奖励: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学科奖励50/个;进入省级一流学科建设名单或在国家学科水平评估中排位处于前30%的学科奖励10/个;省级重点学科验收优秀的学科奖励5/个。

第十六条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的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严重渎职或未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被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者,5年内不得再参加学科带头人选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