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治理结构 深化体制改革——周清明校长就《湖南农业大学章程》贯彻实施
明确治理结构深化体制改革
——周清明校长就《湖南农业大学章程》贯彻实施工作接受记者采访
●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自主地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权利。有了办学自主权,高校才能真正成为办学主体,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为社会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输送高水平成果、提供高质量服务。
● 转变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健全以学术和学科为中心、以学院为管理重心的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是我校发展的现实选择。
● 推进民主管理,能有效调动教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全校共识,加速学校发展。学校《章程》关于组织机构及其权责配置、决策制度和师生员工权利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学校推进民主管理的思想。
记者:周校长,您好!《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大法。作为公立大学,我校章程如何处理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章程中是如何体现的?
周校长:好的。所谓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自主地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权利。有了办学自主权,高校才能真正成为办学主体,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为社会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输送高水平成果、提供高质量服务。
政府作为公立大学的举办者和出资人,政府的权力边界应该定位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之内,并承担举办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高等教育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并对高校的办学方向、规模、结构、类型、层次、质量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那么,如何把二者的权力边界明晰化?大学章程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和载体,通过章程制定和施行,实现政府和大学权力边界的契约化。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必须规范外部和内部权力关系。章程是一种契约,把政府和大学二者的权力边界通过大学章程的方式固定、明确和刚性化,并以此作为双方权力运行的依据。
学校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就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力与义务,与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与交流。最后将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我校《章程》规定,举办者享有监督权、任命权、审查批准权,具有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等七项权利和义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分为两条,各列举了九项。学校的权利,包括自主办学,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招收学生、颁发学业和学位证书,建立科学研究基地,开展科研交流与合作,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聘用管理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法人财产等等,这是大学法人自治的制度表达。章程还规定了学校的名称、住所、法律地位、办学宗旨、机构组成、法人财产等,涵盖了学校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基本要素,对学校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做了制度性宣示。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为高校自主权划出一个边界,是政府界定与高校关系的授权书或“契约”,有利于建立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形成学校依法、依章程办学,主管部门依法、依章程监督的格局,也有利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职能转变,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记者:《章程》对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规定,您能跟大家具体谈谈吗?
周校长:我校《章程》规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概括为四点:一是党委领导,二是校长负责,三是教授治学,四是民主管理。这里我主要讲一讲贯彻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长期探索的结果,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和体制的基本特征,也是《高等教育法》的明确规定。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的领导在高校的实现形式。党委领导是一种政治权力,校长负责是一种行政权力,二者要实现有机结合,形成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根本要求。“党委领导”就是依法领导,“校长负责”就是依法管理。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领导”的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这是执政党的意志在大学的体现,是政治权利的合理表达。
学校《章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党委的职责做了细化和明确,以保证党委对学校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同时又保证以校长为首的学校行政有效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章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的职责有八项,主要是: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和基本制度、机构设置与干部任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领导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等。党委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是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上的领导,把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对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体现党委管大事的思想。
《章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详细规定了校长的八项职责。作为校长来说,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就是要充分行使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所赋予的代表权、决策权、建议权和组织实施权,集中精力办学,当好教育家,又切实地承担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所有责任,实现行政管理对学校教学、科研等主要学术活动的保障、支持、组织、协调和服务功能。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对于规范领导决策行为,减少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增强决策的民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从制度上理顺党委与行政的工作关系,从而促进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良性互动、高效合理的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依照章程精神,学校还将进一步修订更为具体的党政议事规则,使这一体制得到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记者:《章程》对学校和学院两级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请您谈谈校院两级管理制度?
周校长:我校设立了21个学院,69个本科专业,覆盖了十大学科门类,在校学生近3万人。学校如何确定管理体制、管理重心、职权职责?转变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健全以学术和学科为中心、以学院为管理重心的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是我校发展的现实选择。
学校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础上,于2006年出台了《湖南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暂行条例》,对学校和学院两级的职能、权限与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学校《章程》充分吸收了多年实践的经验和成果,将学校管理体制定位为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对二级单位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章程明确了学院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的主要职责有七项,包括制订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本院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和考核、负责本院学生教育和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章程》还明确,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章程》在制度上保证了校院两级职权的有效实施和落实,同时也为学院探索自主管理的有效模式留下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记者:请问学校《章程》怎么回应社会上关于高校“行政过了头”的舆论?
周校长:这些舆论反映了一种“走极端”的现象。所谓行政化,对“化”字的一般的理解是过了点头。把高校所有的事务通过行政行为来解决这当然是不对的。
一般意义上讲,高校的权力一般分为三大权力。第一是学术权力,首先应该通过专家来解决问题;第二是通过党委行政、党总支和行政系统的权力统称为行政权力;第三是民主决策权力,是全校的师生员工都共同参与的民主权力。大学内部的三种权力是相互并存、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师生员工。所以大学的行政化主要是应当建立学术权力、民主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三者有机的统一。我们要明确三者的边界、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形成有效的分工、合作和制约关系。
在保障学术权力方面,主要是要实现“教授治学”,学术问题都通过专家来解决,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各类学术组织是“教授治学”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所以我校《章程》通过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以及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权,为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章程》规定,“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这是从人员构成和产生方式上,对高校“行政过了头”的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
《章程》规定,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为学校制订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决策咨询。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是实现学院学术自治的重要载体。在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领域和范围的背景下,学院教授委员会将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章程》规定“教授治学”,为学术性权力参与决策和管理定位,并加以制度化和规范化,是落实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重要举措。
我们正在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起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运行规则。下一步,将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术委员会。
记者:学校《章程》在哪些方面体现民主管理?
周校长:推进民主管理,能有效调动教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全校共识,加速学校发展。学校《章程》关于组织机构及其权责配置、决策制度和师生员工权利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学校推进民主管理的思想。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主渠道。《章程》规定了教代会的性质,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设计上确保了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章程》还就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使各类组织机构在学校民主管理中有章可循,为他们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章程》规定了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决策程序,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根本措施。《章程》还明确规定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校长、院长分别向学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等这些,都是《章程》关于民主管理的专门制度设计,是将民主管理纳入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努力。
记者:《章程》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方面做了哪些探索?
周校长: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是高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高校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创建中国特色的大学董事会制度,有利于发挥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大学与社会的沟通,有利于学校拓宽资金渠道,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行业支持办学,促进学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发展”。大学董事会是产学研结合,加强合作办学、促进共同发展的协作组织,可以让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学校,扩大高校与社会的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校于1998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董事会,目前已是第三届,现有董事会成员单位119个。学校《章程》第三十六条对学校董事会的性质、职责、运行规则作出了规定,明确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这一规定对于发挥董事会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学校历来十分重视校友工作,这一点在章程中是如何体现的?
周校长:《章程》中专设校友一章。学校去年举办了校庆60周年大典,有15000多名校友云集母校。通过我们现在初步核算,募集到的物质和资金超过五千万元。学校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实践证明,开放式办学是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而校友能给予开放式办学以多层次、多方面以及立体化的支撑。校友在社会中的作用,通常被视为检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地位的重要标志,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一面“镜子”。如国外的哈佛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名校培养出许多总统,培养了许多诺贝尔奖获得者等等来体现学校的办学成绩。学校最重要的是培养能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才。培养优秀的领导、企业家、学者,这是对一所高校办学质量的最终评价,也是最关键性的评价。
校友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也是在校学生的教科书和引航人,通过与校友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全方位的发展。
《章程》中对校友的涵义和范围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对学校校友会的性质、组织规则、学校与校友的关系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校友对于学校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了学校应该持续关注和帮助校友的发展,促进双方的互利共赢。现在学校的校友总会全方位的负责所有校外校友的联系和接待,包括各方面信息的收集和联络工作等。
我们要以《章程》为基础,推动校友工作,重视校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建立和完善校友工作体系,深入推进学校的开放式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