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暂行条例

时间:2010/08/20 16:22: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湘农发〔200642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学校实际,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以创建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逐步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理重心,强化目标管理,依法治校,加强和改善管理。

第二条  学校为一级管理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行统筹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具有充分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学校一级在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宏观指导、规划、协调与监督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学院在办学中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使学院真正成为充满活力的办学主体。

第四条  按照咨询、决策、执行、监督体系,构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委相关工作。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置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职能处室,代表学校处理相关业务工作。根据学科门类和发展需要,设置学院(部、系)。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学校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的领导,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党委领导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界人士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为加快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进程,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监督和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权力机构,主要由有关校领导、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等组成,按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具有学术事务上的审议权和决定权。主要负责审议科学研究成果、科研项目立项、学科设置与建设、高层次人才的选拔等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处。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权力机构,主要由有关校领导、教学和学术骨干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主要是审议教学改革、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学计划方案等教学事务,并对学校教学改革、管理、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定的权力机构,主要由有关校领导、知名专家、学科专业带头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各级学位评定、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等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学位授予层次分别设在研究生处和教务处。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团,对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实施方案实行通报制度;干部任免、职称评定、人员评聘的公示制度;设备采购、基建招标的监督制度;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涉及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专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以上重要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校务公告栏以及校内有关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行校务公开。

第三章  学校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与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负责全校公共事业和福利支出,审定各单位发展规划,考核年度计划和院长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研究涉及全局性重大事务。学校通过监督、评估、指导、协调和提供服务等,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按照机构、职工人数、教学、学生人数、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等因子,合理划拨人员经费和事业运行经费。

职工工资暂由学校统一发放。各学院严格实行考勤制度。本院职工因违纪、离岗、旷工等原因,经学校批准扣发的工资,缴入学校财务,作为事业费等额拨给学院,由学院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在对外签订合同、新闻发布、外事交流等方面行使独立法人的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教学管理、专业设置、教学运行、人才培养模式及教育资源分配的宏观管理与调控、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监督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加强科学研究工作,推进科技创新、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和产业化。组织重大项目科技攻关,制定重大科研奖励办法;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改革科研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学院在科研创新、服务社会和组织科研队伍、争取科研经费等方面的积极性。

(三)统筹学科建设,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协调组织学位点和重点学科的申报、评估与检查,遴选与管理研究生导师。

(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教育和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招生,指导学生就业工作。

(五)负责组织人事管理,制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员编制和机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学院处、科级岗位职数,决定学院处级干部的聘免,指导学院科级干部的聘免;负责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推荐、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奖励政策;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资晋升、岗位培训等事务;负责校级重点人才的引进、培养、考核;审定学校人事调动,聘请兼职、客座教授。

(六)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学校财务预决算;筹措、管理各项经费;审定和报批收费项目;处理全校会计事务;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开支标准及预算定额;监督学校事业经费的使用和各项财经制度的执行;审查、批准学院的财务预算;集中进行学院的会计核算。

(七)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有偿使用办法,负责大宗物资的采购与招标,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源共享,遏制重复购置,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八)加强后勤保障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按照建立“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体系的目标,负责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的审定,后勤运行及服务经费的测算、预算,以及全校后勤工作的监管。

(九)加强校办科技型产业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速学校独资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制定产业管理办法,创办新的科技企业。

(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建设,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广大党员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加强离退休工作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

第四章  学院管理的组织与职能

第十七条  学院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本运行单位。学院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学院院务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党总支部书记、副院长、党总支部副书记组成。

院务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院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总支部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扩大到党总支部纪检委员、系主任(不设系的教研室主任)、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第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在行政工作方面,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本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和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总支部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团总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部副书记(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等机构,按各自的章程分别负责学术、教学、学位等事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权力机构,主要由相关院领导、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组成。负责本院科学研究工作的评审或推荐、重点学科的推荐、人才选拔、职称评聘的初审与推荐等。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事务的权力机构,主要由相关院领导、学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议本院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建议、教学计划方案等教学事务,并对学院教学改革、管理、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是学院负责学位事务的权力机构。主要由相关院领导、学术骨干、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各级学位初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和考核等工作。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对本院教育教学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院二级教代会对本院发展计划、事业经费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行使审议或监督权。

第五章 学院的权限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和授权,认真抓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下设教学科研机构、聘任机构负责人,制定本院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分配办法。在学校的宏观调控下,制定并实施本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院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生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本院教学,提出本院专业与课程设置的规划与建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组织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与质量保证。

(二)制定本院科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科研奖励方案,组织和鼓励科研人员争取承担大型科研项目和任务,自主组织本院教职工依法依规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

(三)拟订本院学科建设规划与调整建议、学科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学科、学位点的申报、评估和材料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院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学院招生的建议计划,报学校审定;指导学生就业,落实就业任务。

(五)负责本院组织人事管理。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编制系列统筹安排工作人员;根据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职数,决定本院科以下人员的聘免,报学校备案;决定本学院教职工中本科、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的校内异动或调出,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学校批准的进人计划,物色人选报学校审批;对本院违纪职工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或备案;在学校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本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选拔、职工年度考核、公派出国初审及推荐等工作。

(六)加强财务管理,统一组织本院的经济收入,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督促本院学生及时交纳学费。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划拨的事业经费以及自筹、创收的经费,自主管理支配,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院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根据工作岗位、工作业绩等,确定学院职工的奖金、福利发放办法,报学校审批。

(七)加强资产管理,对学院公有房屋和教学、办公设备进行内部调剂、使用。负责本学院设备、器材和物品的管理使用,自行安排一般设备的维修。

(八)负责本院水电费管理和小型项目的维修和小额物资采购。

(九)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加强对校办科技型产业的管理和支持。

(十)抓好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本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全与稳定,管理本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委托,学院及其下属机构、组织、个人不得以学校(含学院及各级下属机构)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发布广告、新闻,以及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学院和相关处室据此调整、修订现有的管理规章制度。过去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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