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效能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效能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促进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效能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农业大学首问负责制
2.湖南农业大学限时办结制
3.湖南农业大学一次性告知制
4.湖南农业大学服务承诺制
5.湖南农业大学AB岗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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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效能评价 办法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7月5日
校 对:李颂明
湖南农业大学效能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目标管理的所有二级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努力加强效能建设,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权力运行,简化工作程序,建立、完善和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工作规章制度,公布工作流程,明确办事要求,严格服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构建务实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勤政的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效能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落实重点工作情况;
(二)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整体效能;
(四)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五)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六)反映服务质量和作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效能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校效能建设、评价和投诉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文发布)。
第七条 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两办、组织部、监察处、改革发展处为成员单位。效能办设在两办。两办主任兼任效能办主任。
第八条 效能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效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效能评价工作;
(三)定期通报效能评价与投诉情况,研究分析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 效能督导团是学校进行效能督查、评价的机构。效能督导团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效能督导团办公室设在两办督查室。
第十条 机关效能评价指标按照《湖南农业大学二级单位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湘农大〔2011〕20号)中的附件5(《湖南农业大学机关目标管理指标体系》)执行,采取记分制。
(一)效能督导团考评。效能督导团根据“效能建设”具体指标和评分细则(详见湘农大〔2011〕20号文件附件5中的共性指标1-1),依据效能督查、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暗访、现场调查、集中考评等情况,对考评对象做出评价,给出督查评价得分。
效能督导团集中考评在每年年底前进行。
(二)服务对象随机测评。由效能办在全校组织服务对象代表通过网络进行评价,得出评价得分。
服务对象随机测评每年进行一次,在12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学院效能评价指标按照湘农大〔2011〕20号文件附件4(《湖南农业大学学院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中的“综合管理”(5-1)执行。主要考核“党政管理”项目,采取记分制。
学院效能评价由效能督导团负责考核评分。
效能督导团根据“党政管理”具体指标和评分细则,依据效能督查、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暗访、现场调查、集中考评等情况,对考评对象做出评价,给出督查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 效能评价结果运用。
(一)效能评价结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党建评估和评先选优的重要基础数据;
(二)对年度效能评价与投诉处理中出现问题的部门,由“效能办”向其发出《效能评价处理建议书》;对年度效能评价与投诉处理中确定为不合格的部门,由“效能办”向其发出《效能评价处理告诫书》;对在一个任期效能评价两次不合格的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效能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