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院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湘农大〔2010〕37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学院经费支出行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参照机关公用经费改革办法并结合各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公用经费的来源。学院公用经费包括从学院运行经费中提取的公用经费与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创收经费中提取的公用经费两个部分。
第二条 学院公用经费的计提办法。
(一)从学院运行经费中提取公用经费,根据各学院运行经费指标体系中“机构与人数”的分值计算;
(二)从举办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创收收入中提取用于用车及公务接待的公用经费,其计提办法以学院举办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创收收入为基数,平时按实际到帐的创收收入的7%预提,年底采取超额累进的方法进行统一核算,多退少补。具体计提办法为:创收收入100万元以下部分按 10%计提,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部分按8%计提,200万元以上部分按6%计提。
第三条 学院公用经费管理原则。根据学院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学院公用经费坚持分类管理与分项控制的原则,即按资金来源分类管理和按支出项目分项控制。
第四条 学院公用经费的控制范围。从学院运行经费中提取的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院的办公费、行政差旅费、办公电话费、卫生工具费与行政设备维修费等公务费支出;从学院创收经费中提取的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院的用车费与接待费。
第五条 不纳入学院公用经费控制范围的项目。以下经费开支不纳入学院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学院在学生活动经费、就业经费、科研经费、创收培训成本、创收科研成本等项目开支的用车和接待费,以及学院用于教学和学科建设方面的用车支出。
第六条 经计提用车与招待费用后,学院自筹教学业务费与自留经费不允许再开支用车与接待费。
第七条 学院计提的公用经费允许调做其他经费使用,但不得将其他经费调做公用经费使用。
第八条 学院公用经费监督办法。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公用经费管理、公示以及向本院职工报告的制度;纪委、监察与审计等部门应对学院公用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