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湘农发〔2007〕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6]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细则》(湘高发[1996]30号)和《湖南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暂行条例》(湘农发[2006]4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校学院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学院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负责做好学院的工作。
第三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长、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扩大到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系主任(不设系的教研室主任)、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党政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学院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未预算或超预算经费的使用、发展基金的使用、收入分配方案等。
(三)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与重要举措。
(五)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要的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六)学院下属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学院下属科级、副科级干部的推荐,系或系级教研室(组)、专业、学科负责人的选拔与任用。
(八)学院人事调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九)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结果的审定。
(十)学院招生计划、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前准备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属于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全体成员的2/3,会议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要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或党总支部秘书(或指定与会成员之一)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案。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联系的校领导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各种形式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与会人员阅签后存档。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学院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院级单位。图书馆及后勤服务集团等其它校属单位参照执行。学校党委将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单位、组织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