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时间: 2010/08/1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保证学校水电供应和进一步加强对用水用电工作的管理,杜绝流失和浪费,调动广大教职工节水节电的积极性,提高水电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供用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既要强化管理,杜绝浪费,又要考虑院、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分块计量、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支自负”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经费预算内的单位、基础设施,都属水电定额管理范围。学校按党政机关、学院等划分为若干管理责任单位,实行水电使用定额管理。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水电定额,向责任单位下达水电定额指标和经费,包干使用,计量收费,定额内节约留用,超额自负,违章处罚。

第三条  凡经费独立核算的单位、科研项目、开发创收、基建维修施工单位、校内居民、学校出租铺面(房)、个体经营户、政府驻校单位以及其它使用学校水电资源从事出租、经营、生产、办公的单位,不列入定额范围,所用水电按实收费。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用户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节约能源,监督和协助水电中心做好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水电节能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其职责为:

研究制定学校水电规划与实施方案;督促检查有关水电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水电违章违法行为;受理水电管理中的申诉。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宏观管理监督部门,其职责为:
  负责后勤服务集团水电保障服务项目工作质量、目标、任务和标准的确定;负责各单位和学校公共场所水电公共经费和水电损补贴、供水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与运行费、公共场所水电维修费、水电管理费指标的测算与确认;负责学校水电增容工程和大型水电改造工程的立项、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后勤服务集团水电供应与管理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规范水电收费的管理;负责组织水电价格调整时的论证和确认;负责校内各类水电安装、改造工程的管理等。
  第七条 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水电设施托管和水电经营服务部门,按照计量收费、有偿服务的原则对水电进行供应、管理、收费及其设施维护。其职责为:
   负责集团水电供管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负责校内配电房、水泵房的日常供电供水服务;负责学校供水供电管线及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抢修及零星维修;负责维护校内正常供水供电秩序,在水、电停供时提前告知用户做好准备,作出应急处理,并讲明或查明水、电停供原因,联系恢复;负责各单位和个人用电用水的计量核查(抄表)、计费和收费;负责向全校定期公布学校各水电用户购水、购电和用水、用电情况;负责按规定向市水电供应单位进行缴费;参与校内各类水电安装(含改造)工程的验收、移交;负责学校供水供电管线所达范围内窃水窃电行为的稽查和处理上报;负责集团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及上报;落实学校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水电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节水节电教育和按本办法要求对本单位安全、节约用水用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单位明确一名水电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正确、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责本单位水电设施、设备的报修及维修签证;负责本单位水电费测算申报;负责本单位水电费的登记与缴费。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大型用水用电设备的购置立项、报批和采购。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对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公用水电费、维修费和水电费进行测算,并切实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第三章   水电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全校水电表由后勤服务集团水电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电中心)负责管理,学校供水供电范围内所有用水用电必须过表计量,没有经表计量而使用水电者须主动申报加装水电表,凡安装、拆迁水电表,需报水电中心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水电中心应统筹考虑学校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并向学校申请相应的项目经费和水电开支经费。水电中心在新建项目开工前应参与有关施工图纸会审,竣工后参与验收。基建项目的新建水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后交水电中心和使用单位管理。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基建管理部门协调各有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校内改造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报后勤管理处,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水电中心论证后方能施工。凡未审批的项目竣工使用后,增用水电的费用,概不纳入水电费预算定额范围,水电中心不予供电供水。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商后勤管理处论证后由用户到水电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水电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  水电中心应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供水供电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突发性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一般故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修复。

第四章    水电定额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水电指标的核定以保证定额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生活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为基本原则,具体指标经测算后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所核定的水电定额指标,除临时增减项目,经审核后做相应增减外,原则上当年不调整,确需调整的在第二年进行调整。

第五章    水电费结算

第十九条  水电收费标准按长沙市物价局的定价以及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水电用户分户(单位)安装IC卡表计量,无法安装IC卡表的安装机械表。所有水、电表由学校统一安装。经营性场所水、电表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经费由经营户承担;校内其他场所初始水、电表安装经费(单位只装总表)由学校承担,以后水电表的维护、更换经费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二十一条  水电收费工作随安装工作同步进行,安装一户即开始收费一户。IC卡水电表安装后,水电使用即实行先购买后使用的方式。机械表用户每季度由水电中心将水电费清单送各单位核实后,按实缴纳。在学校水电指标下达之前,由各单位先行垫付水电费用,最终由学校根据测算结果增补相应预算。待水电表安装改造到位后,水电定额指标与学校预算同期下达。

第二十二条  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安装水电表计量,由水电中心按其实际耗用的水电量、按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水电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在维修招标过程中由招标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施工方协商,按工程总造价款的一定比例回扣水电费,[其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0.5%扣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水电中心告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将通知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审计、付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宿舍一律安装IC卡电度表计量,水电使用实行先购买后使用的方式,由其自行到水电中心充值购电。

第二十四条  凡应缴纳水电费的用户应自觉按时交清水、电费。IC表用户先买后用,机械表用户应在接到水电中心交费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校水电中心交纳水电费。

第六章  水电节约要求

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水。消防栓供消防灭火专用,除消防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绿化用水管道供绿化专用,除绿化养护人员因工作需要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上接水用水。道路洒水、绿化用水尽可能减少使用自来水,充分利用山水、塘水、废水、下水道水。在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先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并避开用水高峰期,浇水时必须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擅自离岗。加强水电设施检查、维护,水管、水龙头等发现损坏,使用单位须及时报修。

第二十六条  节约照明用电。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学生寝室等场所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尽量减少灯管数量或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各教室在白天上课时尽量少开灯,减少开灯时间。各栋教学楼晚间自习要相对集中,避免灯开无人教室,人离教室及时关灯。道路照明灯具须按时开关,非特殊情况不得延时关闭。

第二十七条  节约空调用电。夏季气温低于32℃,冬季气温高于12℃,不得开启空调。合理设置空调温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提倡上午上班1小时后开启空调,中午、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第二十八条  节约办公电器用电。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二十九条  节约电梯用电。尽量减少电梯使用频率,除货梯外,各电梯设置为二、三楼不停。

第三十条  大力推广水电节能新技术。基建、维修等项目,必须设计、使用节电、节水等节能设备、设施,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

第七章   违章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窃电、违章用电行为认定: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未经允许或授权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取其它方法窃电;

7)私自移动电表位置。

第三十二条  窃水、违章用水行为认定:

1)未申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私自接水用水;

2)绕越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3)施用技术和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走、逆走、慢行或倒拨表针;

4)擅自移动水表位置;

5)对已经停止供水而擅自启封用水;

6)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设施用水;

7)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

8)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9)不按期交纳水费或者拒付水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水电中心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水电使用违约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1)凡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浪费资源,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超过半个月者;

3)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定额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又拒不按规定交纳水电费或私自转供水电的水电用户。

4)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和违章用水、用电的。

第三十四条  用户在水电中心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水电费时,应承担水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水电费滞纳金从缴费期限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三十五条  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以上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每天12小时计算。

第三十六条  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将处以应交水、电费三倍的罚款。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水电中心将切断其水电,并由学校依照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处以每次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水电管理工作人员如水电工和抄表员与用户串通,以少计量、私自掉换计量表等方法违章用电用水的,对用户按窃电窃水予以处罚;对水电工或抄表员第一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500元罚款、当年不得评先,第三次处以罚款1000元、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及室外公共场所等出现长明灯或白天光线好、室内无人而亮灯现象的,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5/.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一)室内气温未达到规定范围时使用空调;

(二)使用空调时不按规定设置空调温度;

(三)使用空调时同时门窗打开;

(四)室内长时间(15分钟以上)无人而开着空调;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用水行为之一的,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一)非消防灭火且未经批准在消防栓上擅自接水用水;

(二)非绿化养护工作人员或绿化工作人员非绿化养护需要擅自动用绿化用水设施接水用水;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凡及时举报校内公共场所及办公、教学、科研、实验等场所存在明显的浪费水电行为的,经查实后,每次奖励举报人现金50元。凡举报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每次奖励现金100元。

第四十三条  水电管理、水电节约与年度考核挂钩。公有用房发现窃水、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除按本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外,该单位水电管理责任人和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私人住户窃电窃水或违章用电用水的,除按本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外,责任人是学校职工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全校各类水电用户的水电价格标准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文件核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8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