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20/06/1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学术委员会包括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机构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校和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主动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等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组织章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校内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获得者,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候选人;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和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五)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全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要与学校的学科设置相匹配,为全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数的20%以内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加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任期。青年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推荐和各学院民主推荐后选举产生。校长推荐人选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各学院推荐人选名额由学校统筹兼顾学科、专业平衡和发展确定。非教学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学科归属参与学院候选人提名推荐,占学院的推荐名额。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会表决确定。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工作调离、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出现空缺,当空缺人数超过应设委员总人数的1/3时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推选;当空缺人数未超过应设委员总人数的1/3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和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的学科背景和工作经历提出建议名单,并由学术委员会全会表决通过。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和人才培养委员会的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科群,设置植物科学分委员会、动物科学分委员会、工学分委员会和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

各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1-2人。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学科群划分提出建议名单,由学术委员会全会表决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是各学科群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本学科群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秘书长由学校领导兼任。秘书处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

(二)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和联系。

(三)负责起草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编制学校学术委员会财务预算。

(四)负责督办学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术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本章程的解释、修订等工作。

(六)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调秘书处组成单位做好学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术分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等工作。

(二)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术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纪要整理、文件起草和印发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受理学术决议的复议申请材料,并及时反馈结果。

(四)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学院内部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资源配置方案;毕业生(本科生、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

(二)评定拟引进人才候选人、各类人才项目的学院推荐人选,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人选,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学院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学生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选、推免生、硕博连读学生推荐人选。

(三)加强本院学风建设,对学术文化、学术环境、学术氛围、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决策,初步调查、评判本院教职工或者学生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四)其他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具体数量结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确定。其中,不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超过本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因为学科结构等特殊原因,无法满足第七条规定要求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也可当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学院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民主推荐,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选举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学院领导不得兼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院领导兼任主任委员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其副主任委员必须由未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专任教授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届。可以连选连任,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届中补选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且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出现空缺时,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本院学术委员会的年度报告、预算编制和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一名科级干部兼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学术委员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三)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特邀委员参加会议,特邀委员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并享有咨询、建议和表决等有关权利。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应到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应到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学术委员会全会议题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成员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凡涉及授予学位、职称晋升、重大荣誉称号等个人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实行书面票决制时,不得进行预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代表的设置规则和工作程序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拟定,报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也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提出的咨询建议和评价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并在继续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一)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选举学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撤免、补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二)审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招生、学位授予、学历教育培养的标准。

(三)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六)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七)对学校制订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决策咨询。

(八)对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九)受理专门委员会及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事项。

(十)其他重大学术事项及学校委托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一)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评定自主设立的学校各类学术基金、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等。

(三)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对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学校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六)其他学术评价与发展事项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人才培养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一)审定学位授予细则、学历教育教学计划方案、招生办法,及人才培养质量考核办法。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设立和评定学校各类教学基金、教研项目、教研成果和教学奖项,对外推荐教学研究成果奖。

(四)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学校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六)其他人才培养事项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一)对涉及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二)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三)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事项。

(五)其他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事项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公示5个工作日。若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书面实名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校长提请复议的,由主任委员安排及时复议;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学术委员会提请复议的,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是否复议;教职工和学生个人提请复议的,须征得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同意,或者1/3以上委员书面同意,方可复议。

(二)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书面实名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院长提请复议的,由主任委员安排及时复议;学校职能部门提请复议的,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集体决定是否复议;教职工和学生个人提请复议,须征得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或者1/3以上委员书面同意,方可复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视情况将异议事项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裁定。

(三)学术委员会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及时告知提请复议的组织或人员;不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向学校或者上级报送的,按照学校或者上级的要求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发生异议不能按期报送最终结果的,应当申请延期报送。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经审议和审定后,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起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公开发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会务工作,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保持会议记录和工作记录完整准确;会议记录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存档。除涉及保密等事项外,应当在学术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书面公布会议结果。

第六章  违章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或学院批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二)因学术不端或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学校或者学院的声誉或合法权益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或连续2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被取消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学校和学院在下一届学术委员会组建时,不再提名该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对于校长或学校职能部门严重违反本章程,有意规避或者干预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决策的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向校长或学校职能部门书面提出质询。

校长或学校职能部门对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质询,应当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回答。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回答质询时,应当邀请相关的校领导参加会议。

第四十九条  对于学院院长严重违反本章程,有意规避或者干预本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决策的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向院长书面提出质询。

院长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质询,应当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回答。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院长回答质询时,应当邀请联系本院的校领导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第五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章程,有意规避或者干预学术委员会学术决策的行为,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向投诉或举报人书面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报,列入学校、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及以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章程关于学术委员会的规定发生变化。

(三)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或者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影响本章程施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章程修订工作,并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发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答复。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424日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20205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湘农大〔201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