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探析
日本学术会议(Science Council of Japan)在《科学家行为准则》中强调:“科学知识活动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应被全人类分享,科学家承担着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近年来,日本科学家面临着经费竞争激烈、非终身制人员急剧增长和科研成果生产急功近利的大环境,学术诚信和学术自主性受到威胁,科研不端行为日渐增多,发生了一些震惊科研界的学术失范行为。如日本旧石器文化研究所考古造假事件、小保方晴子STAP细胞事件等。经过政府的推动和学术界的号召,日本目前已经形成了由政府引导,以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大学为参与主体的防治体系。本文在整理日本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概况的基础上,分析其防治体系的特点和缺陷,以期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形成提供借鉴。
一、日本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概况
(一)政府层面
与英国、美国不同,日本在20世纪末科研不端行为鲜有发生。然而在2000年11月,日本发生了震惊考古界的科研不端行为——藤村新一考古造假事件,日本考古学协会于2001年成立专门委员会彻查此次事件。2005年,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和文部科学省(MEXT)相继颁发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规章准则,一方面指导其他部门根据自身领域特点出台内部指导规则,另一方面提出要建立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治机制,将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流程具体化。
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作为日本科技政策的提出者和修订者,基于改善科研诚信建设的目的,2006年2月发布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该意见不仅指出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还对相关科研工作单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遏制科研不端行为。CSTP要求各科研工作单位如大学、研究机构、资金管理部门等要严于律己,切实推进各单位制定符合实情的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日本学术振兴会,作为日本最具代表性的基金机构,受文部科学省管辖,于2006年发布针对因资金使用不当而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指南,成立受理投诉不端行为办公室。2015年4月出版的《科学的健康发展:诚实科学者心得》一书,以“怎么开展科学研究”为基调,从研究活动责任、研究计划、研究实施、研究结果呈现、怎样实施合作研究、合理使用研究资金、确保高质量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论述,该机构希望此书能够应用到日本研究的各个领域。
(二)科研机构层面
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日本科研机构的分类,本文将其分为科研资助机构和研究机构两类。前者包括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和新能源与工业技术发展组织(NEDO);后者最为著名的代表是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和理化学研究所(RIKEN),这些研究机构大都隶属于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总务省和环境部。
理化学研究所基于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于2004年12月颁布实施了《应对科研不端的基本政策》。该政策规定了“捏造、伪造、篡改3种行为可以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列出了科技工作者需遵守的行为标准和实践要求,明确了投诉、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流程,制定了举报人保护机制”。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也于2006年1月发布了《研究者行为规范》。该规范强调研究人员的责任、课题立项与执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随后出台的《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研究不端行为处理规程》,又将科研不端行为处理过程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学术团体、大学层面
除了政府、科研机构发布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外,日本学术团体也颁布相关文件响应号召,完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最为著名的当属日本学术会议(SCJ)。其在2005年10月成立科学家行为准则委员会,起草了《科学家行为准则》和《完善科学家自律行为》文本建议稿。2006年4月又通过分析调查问卷结果,将《完善科学家自律行为》改为《将科学工作者的自律行为进行到底》,更好地补充了科学家行为准则。
近年来,大学科研不端事件的日渐增多促使日本部分大学加快了健全学术伦理规范的步伐。如东京大学于2014年3月发布《科研伦理实施计划》,将高水平研究伦理作为东京大学的精神气质,以科研伦理的界定为开端,论述如何进行符合科研道德的学术研究;为了使科研管理者更好地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东京大学于2015年4月又颁布《科学研究行动规范》。该规范指出科研的重要性、科研不端行为的危害,更重要的是定义了科研不端行为、可疑科研实践行为,指明了研究行为所应遵守的规则。
通过以上一系列重要政策、规则的出台,可以看出,日本已形成一套政府宏观引导,以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大学为参与主体的治理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体系将得到不断完善。
二、日本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特点
(一)治理的规范性与专业性
由于科研经费、职位竞争压力,科研机构、大学去行政化等的变革,使得日本学术环境相对宽松,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获得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效益,日本各级部门使用各自标准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从现有治理规则来看,包括调查细则、惩罚程序、伦理道德规范等方面。
在调查细则方面,各相关主体将调查程序进行阶段性解析,为科研工作者提供行为参照。例如,大阪大学将调查细则分为预备调查和正式调查两个阶段:预备调查首先是听取调查对象的自我陈述;其次是调查对象的笔记、实验记录、数据、报告原稿、发表记录以及科研资金,并明确规定利益相关者不得参与调查;最后是撰写调查结果报告书,然后转向正式调查。理化学研究所也将调查程序分解为预备调查和正式调查两个阶段;早稻田大学则将其分为预备调查和委员会实施调查两个阶段。不同的是文部科学省将调查流程分为预备调查、正式调查和认定3个阶段,学术会议虽然没有提出正式调查细则,但它强调初期调查所采取的措施。从规则的制定上看,每一层级均有各自的调查细则,虽然形式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实质上都是先进行预备调查再开展正式调查,明确规定了如何实施调查。
在惩罚程序方面,各相关主体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参与人都会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和补救。其中,理化学研究所的惩罚程序包括对具有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理、经调查被误认为有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理两个方面。前者需冻结资金、返回已申请资金,并公示调查结果。后者则是提供全方位的补救:首先是取消原先采取的措施并告知其他机构给予平反;其次是提供精神和情感保障;最后若有必要则进行公开性说明并采取其他措施。文部科学省的指导方针是向上级报告调查结果,告知各机构科研不端人员名单,采取制裁措施并公布结果,不同意者可以进行法律申诉。早稻田大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恶意举报人的惩罚流程。需要指明的是,这些处罚程序并没有单独成为文件,只存在于本机构所颁发规则的总则中。
在伦理道德规范方面,各相关主体出台道德约束准则,从日常科研工作中校正自己的行为。日本学术会议发布《科学家行为准则》,该准则涉及包括科学家责任、专业性发展、营造良好科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等在内的11种基本研究伦理原则。东京大学依据学校章程颁布伦理准则,从诚信、独创性、数据记录、保存、出版6方面规范研究人员的行为,指出学校所有成员在进行研究和教育活动过程中均要遵守道德规范。早稻田大学依据《学术研究伦理宪章》,明确了大学和研究者各自的责任。文部科学省则更强调研究者和科研人员的自律意识。从日本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体系中可以看出,每个层级都有本部门的伦理规范,它时刻提醒研究人员要开展符合道德伦理的实践行为。通过分析其治理的规范性,不难发现最初制定规范的目的是惩罚部分科研不端人员,但随着时代和认知的发展,其更倾向于以防治为主,定位更高远。
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上述规则分类的具体化,还表现在各层级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文部科学省和日本学术振兴会从宏观上指导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进程,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大学则依据各自的相关处理规范和流程,微观处理本部门的学术失范行为,两方合作共同构建良好的学术环境。
(二)治理的可操作性与透明性
美国物理学家布里奇曼将可操作性定义为:一个概念的真正定义不能用属性,而只能用实际操作来给出,一个领域的“内容”只能根据作为方法的一整套有序操作来定义。布里奇曼的定义将抽象概念变为具体可实施的行为,对于我们来说科研不端是一个抽象概念,从界定到治理需各部门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步骤。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可操作性的步骤以杂糅的方式,或存在于一个文本中,或存在于多个文本中。
日本学术振兴会出版的《为了科学的发展:一个有良心科学家的态度》一书,是该机构规范科研活动的主要指南。该书以“研究活动的责任是什么”为开端,以“社会项目”收尾,谈到伦理思量、行为准则、呈现研究结果方法、合理使用科研资金等,使研究活动每一步都有章可循。文部科学省则发布《研究活动不正当行为应对准则》,该准则从不正当行为发生后的应对、处置不端行为、文部科学省的调查与支援等5个方面谈起,且针对每一方面都有具体的指导。
早稻田大学用3个文件来论述科研伦理规范和治理程序:《早稻田大学学术研究伦理宪章》秉着为人类谋福祉、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的精神,以保护环境与弱势群体,促进人、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尊重个人信息等内容为基调,点明了科学家应遵守的伦理行为,该文件成为其他准则制定与出台的依据;《关于学术研究伦理指南》从基本行为、管理科研信息和研究设备、出版标准和研究结果审计、评估其他参与人成就、保护个人信息、禁止骚扰6个方面阐明研究者责任;《阻止科研不端行为措施和调查程序准则》一方面具体论述了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另一方面规定了研究人员要进行研究伦理培训与教育,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抵制不端行为发生.除此之外,早稻田大学还有针对涉及伦理研究和实验的评审系统及保障系统,在研究计划、试验计划、保护研究主题等方面设置规则以确保研究公平和诚信。由此可见,日本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彰显着可操作性,颁发的治理准则内容蕴含着具体性和实践性。
在治理的透明性上,在政策、措施出台之前一般会征询公众意见。日本学术会议委员会将《完善科学家自律行为》改为《将科学工作者的自律行为进行到底》之前,曾对1 251所大学、272所研究机构、1 296个学术协会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大学内部设有专门受理窗口,以便于师生举报科研不端行为。例如,大阪大学在《为切实取得优秀研究成果》中列出相关窗口,设有举报口、研究推进部来管理本校内部学术失范行为;早稻田大学成立了科研促进处管理科研资金、设立研究伦理办公室提供科研伦理信息、建立举报科研不端的专门网站、接通举报热线等,有效地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三)治理的严厉性与保护性
因为科研不端行为会对相关科研机构、大学声誉、国家的学术环境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所以一旦发生科研不端行为,不管是哪一层级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措施都相当严厉。除了冻结资金、撤回资金、限制提交新申请(2~10年)、公示调查结果外,还会撤销并收回所获奖项、令其退职,严重者更会受到舆论谴责。下面以RIKEN的处罚文本为例来分析其治理的严厉性。
2015年3月4日,《中国科学报》刊登了《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宣布干细胞丑闻处罚决定》一文,介绍了相关处罚措施:(1)给予RIKEN发育生物学中心前主任Masaoshi Takeichi正式谴责书,返还3个月薪水的10%,该中心被重组;(2)论文合著者Hitoshi Niwa收到书面训斥;(3)免去小保方晴子职务,取消论文合著者Teruhiko Wakayama的任命。2014年,论文合著者笹井芳树自杀。至今,RIKEN仍在讨论是否将相关研究经费归还政府,是否终止与美国哈佛大学联合申请的STAP技术专利.由此可见,一旦科研不端行为被揭发,被揭发人所涉及的机构和科研人员都会受到影响,或文章被撤回,或人员被解雇,或机构被撤销。
此外,日本还高度重视对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2013年12月,在生物学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要对举报人开展保护性工作,加快举报人保护机制建设,指出各治理主体需在治理准则中给予明确规定。其中,早稻田大学出台举报人保护准则;理化学研究所在基本政策中明确指出对举报人提供保护;日本学术振兴会亦将保护举报人写入书中。由此可见,日本在营造并维护良好科研环境、阻止不正当行为发生的决心。
(四)治理的教育性与预防性
经过近10年发展,日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方式由以惩治为主,向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兼具教育性的治理方式转变。这种教育性和预防性更多地体现在各治理主体的伦理教育和培训中。例如,东京大学发布的科研伦理实施计划,其目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东京大学宪章、科研活动实施准则的科研伦理环境,要求大学师生和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参与人通过定期培训、讲座、研讨会、印发宣传页、网站建设、案例研究、热线咨询等方式接受科研伦理教育,以提高研究者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该计划还指出要通过对那些已表现出不端行为或带有不端行为的案例进行学习,以预防再次发生类似的不端行为。早稻田大学也发布了学术研究伦理的宪章,该宪章指出学校应竭尽全力去维持并改善研究伦理教育和培训,建立良好的科研环境。日本学术会议则提出了对科学家的伦理教育,指出对每一机构那些必须具备的科研行为应以教育、培训或其他活动形式传授给研究人员,还要求年轻科学家有机会要学习已发生的不端案例,体会科研伦理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为了更好地践行教育性和预防性,日本各治理主体均重视对大学师生、科研人员进行周期性的教育与培训。从培训内容上来看,一方面是正面伦理教育;另一方面是研习已发生的不端案例,汲取教训,以提升科研工作者的自觉性。
三、日本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缺陷与未来展望
(一)治理体系的缺陷
从英国的《Lancet》和《Nature》杂志上公布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来看,日本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是耗时长。从文章刊发到被揭发或被调查的过渡期较长。以慈惠心脏的研究为例,2007年4月在《Lancet》上发表了文章,直到2013年7月31日慈惠大学弘桥本教授才召开会议,告知其研究数据的造假;京都心脏研究的成果2009年在《欧洲心脏杂志》上发表,2011年才收到信件告知与慈惠心脏研究的成果相似;小保方晴子2014年1月发表多功能干细胞论文后,4月才被举报存在不端行为,12月则以辞职为结局。历时时间长便给专业性读者带来一定的知识性误导,同时也为相关领域的科研发展带来一定的困扰。
二是滞后性。尽管日本存在4级治理体系,但没有一个像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RI)那样的专门机构来监测科研行为,欠缺一定的事前预防体系。虽然文部科学省是其行政主管部门,但其更多的是扮演宏观指导者的角色。一旦发生科研不端行为,则由各机构成立临时委员会,依据已有的程序指南,调查案件始末,进而提出制裁措施。治理的滞后性使得科研人员甘愿冒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催生了不端行为的发生。
三是欠缺强制性。日本各层级部门虽然均有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行动指南和规范,且这些规范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严厉性、透明性与保护性,但他们并不具备强制性,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这样受资助方就有很大的灵活性,致使科研不端案件频频发生。尤其是在医药学领域,企业与大学以商业化为目的而开展研究,这种校企联合缩小了高校治理科研不端行为规范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科研不端现象发生的概率。例如,诺华公司和京都府立医科大学“代文”药物研究出现的数据造假,以及采用京都大学研究数据而夸大药效的武田制药公司等事件的发生,不仅动摇了日本临床试验的诚信基石,还损害了各方的声誉。
(二)治理体系的未来展望
近期,日本连曝学术丑闻,为了阻止科研不端行为的扩散,以安倍政府为首,正积极从政府和第三方机构两大主体入手进行机制改革,从建立全国性主管机构和健全期刊评审系统来完善治理体系。
对政府来说,颁布普适性政策、建立临床领域机构是未来走向。安倍政府为挽救临床试验的声誉,主张建立一个类似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机构,以期可以帮助临床试验管理者进行培训和研究,提升他们的学术能力并帮助其将基础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另外,在科学与技术政策理事会(CSPT)举行的会议上,作为委员会主席的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要求CSPT制定一套适应“广阔范围”的应对措施,委员会小组也呼吁在制度层面设立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重建公众对科学的信心。
对第三方机构来说,完善人才聘用机制,加强对外交流是未来发展趋势。干细胞研究事件使理化学研究所(RIKEN)备受争议,新所长松本弘(Hiroshi Matsumoto)为了恢复国家实验室昔日辉煌,决定改变前所长野依良治(Ryoji Noyori)时期采用的竞争性聘用合同制,引入终身职位系统,以便将最优秀的年轻人员留在研究所,进而提升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此同时,计划与国外研究机构(如德国马普学会)开展交流项目,通过建立合作关系来推动理化学研究所成为全球更好的科学研究平台;希望通过批准研究经费来解决长期存在的官僚障碍,更好地协调科研人员和科研支撑人员的关系,构建良好的科研环境。
建立全国性的主管机构,完善期刊评审系统是日本社会各界共同的倡议。各部门单独使用已有的规则和指南已不足以阻止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日本社会各界多次在《Nature》期刊上呼吁成立一个与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类似的机构。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权限上,除了依据程序系统调查与惩治不端行为、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外,还赋予该机构执法的权利。同时,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鼓励个体主动揭发不端现象,来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现如今,分享科研成果大部分是依靠发表相关文章,其内容中的数据需进行相关考证才可公布,当然我们不排除期刊审查的漏洞。一旦出现数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已经刊发的文章也会被撤回。例如,2014年小保方晴子被撤回2篇文章;2012年日本东邦大学藤井善隆学者有超过100篇文章被撤回;2011年东京大学加藤茂名教授被撤回43篇文章等。随着这些文章被撤回,加快了日本对期刊评审系统的改革:倡导本国期刊编辑和出版者讨论出版伦理问题、开发阻止科研不端行为的系统,要求科研工作者在出版过程中进行持续性的评审与讨论。
四、对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建设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转化科学研究成果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良好的科研环境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尽管日本在治理科研不端案件中有一定的缺陷,但我们可以借鉴其有益经验,来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通过梳理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管理规范发现,在国家、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大学层面都存在一定的政策,如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科研诚信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复旦大学《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中国农学会《中国农学会科学道德规范》等。但从具体内容来讲,出台的规范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是绝大部分机构没有针对自身研究特点出台治理规则;另一方面以宏观描述治理精神为主,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与步骤。因此,完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法规建设刻不容缓,即要明确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主体的责任,在内容上明确各方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情况,又要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流程,出台具体的治理措施,并凸显规则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近些年,尽管我国公开曝光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日渐增多,但仍存在部分学校、科研机构基于对本单位声誉的考虑,不仅没有设立专门受理部门,而且对科研不端行为采取拖延、遮掩态度。虽然媒体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曝光速度快,见效好,但媒体与学术界看待视角不同,专业性不同,一旦经过媒体大肆渲染,可能会扭曲科研不端行为的本真性,给科学声誉带来影响。因此,急需建立学术界内部的信息公开制度,便于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监督和举报,避免科研资源的浪费,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三)健全举报人保护机制
纵观日本科研治理体系建设,举报人保护机制在各级部门均被规范提出。以我国李连生事件为例,举报人在历经3年的举报过程中,多次受到相关群体的警告与威胁,在2009年还受到李连生起诉,这些都严重干扰事件举报和处理进程,同时给举报人带来人身伤害。基于此,我国政府应逐渐加强举报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建设,严格管理举报过程各环节,设立专门机构处理举报人受害情况,形成完备的举报人保护机制。
(四)定期开展科研道德教育与培训
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以知识多少衡量学生成绩优劣,以研究成果衡量教师和科研人员业绩,习惯性认为科研工作者已具备科研道德素养,没有开展相关及后续培训工作,致使部分学者欠缺基本的学术道德修养。现有的宣传方式以参考读物、专家座谈会、研讨会为主,方式比较单一,受惠人群少,使得科研伦理道德仅停留在专家或学者层级,科研诚信建设出现断层,下移受限。因此,在学生阶段就应注重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科研诚信品质,将道德规范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对科研工作者同样要加强科研伦理道德教育,将科研诚信建设置于首要位置,引导和监督他们遵守科研行为规范。
五、结语
中日两国在教育观念和制度上有不少的共同点,因此在教育领域的借鉴学习必不可少。在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中,日本已形成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尽管我国已出台了部分准则,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应依据本国、本部门、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健全学术不端治理政策法规、完善信息公开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定期开展科研道德教育工作,不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
(来源:《重庆高教研究》2016年第5期,作者:王 丹,张雪娇 河北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