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防范与处理机制研究

时间: 2016/11/09   作者:   来源:

  美国高校十分重视科学研究,但在研究竞争力加大、压力激增的情况下,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其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率均呈上升态势。为此,在联邦机构、非政府组织和高校自身的不断实践中,美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体系得以确立并不断完善。通过解析美国高校应对科研不端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治理政策和防范措施,明晰其调查程序和处理对策,从而总结其科研不端行为防范与处理机制的特点,以及治理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优势与不足。 

  一、行为主体:美国高校防范科研不端的实施者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美国政府虽然给出了统一标准,但仅以一种制度显然不足以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频发。因此,在科研管理过程中,美国高校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主体包括联邦机构、非政府学术团体以及高校自身等多方群体。 

  (一)联邦政府:宏观调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高校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靠高校内部及研究者的自律。但随着社会各界对科研不端问题争论的日趋激烈,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始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过程,并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为高校制定内部治理规章提供了制度性框架。 

  美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最高监管机构——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该政策在有关不端行为的定义、评定标准、处理办法以及下属各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责任等方面均起到了统筹和指导作用。以此政策为范本,美国交通部、科技部等联邦政府部门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作为全国首要研究资助部门的卫生部,不仅修订了部门章程《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署政策》来与最高联邦政策保持一致,还下设科研诚信办公室来专门监管科研不端行为;作为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机构——国家科学基金会,除了制定相关的法规章程外,还成立了检察长办公室来负责科研不端问题的处理;国家人文学科基金则遵照联邦政策的规定,通过颁布本部门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和规范查处程序来防范人文学科申请者失范行为的发生。 

  (二)非政府组织:中观补充 

  除了国家层面的防范主体外,美国还存在一些由专业学会、民间研究机构等学术团体组成的非政府组织,他们以“旁观者”身份为政府制定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规范和高校章程的颁布与实施提供借鉴性标准及指导性建议。这些机构对上连接为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提供咨询意见的国家科技委员会和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中层衔接以积极倡导负责任科研行为和不断推进科学诚信教育为目标的学术团体,如美国科学促进会等。另外,在上级机构及政策的监管与指引下,基层研究部门成立了诸如美国大学联合会、大学教授协会等第三方组织。这些机构不仅有更详尽的科研规范要求,还制定了各自的调查处理操作流程。由此可见,这些非政府机构对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及做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美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体系构建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标准框架。 

  (三)高校自身:微观执行 

  美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经历了一个由自律到他律,再由他律产生新自律的过程。与此同时,联邦政府扮演的角色也从“干预”转为“调控”。因此,美国多数高校在联邦政府所提供的治理架构的基础上,在内部还建立了进行科研管理的专门机构,并且结合非政府组织的指导做法和处理措施,制定了符合高校自身实际的规范标准和查处程序。 

  根据美国卫生部科研诚信办公室(ORI)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经其调查处理的13起科研不端案件中,涉及高校研究人员的高达10起;2015年已公布的11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来自高校。由此可见,高校科研诚信问题愈发严峻。在这种形势下,美国高校不得不关注对科研不端问题的事后探查和惩处,并重视研究者的科研诚信问题。以哈佛大学为例,它的每个学院都制定了科研诚信和回应不当行为的相关政策,并遵照联邦政府的规范加以贯彻和执行。近些年,哈佛大学还在负责任研究行为所涉及的9个方面内容的导向下进一步推进本校的科研诚信教育 

  二、实施内容:美国高校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政策与防范举措 

  作为防范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主体,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非政府学术组织和高校自身通过制定一系列管理政策、部门规章制度,并结合学校内部需求采取操作性强的防控措施来履行其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职责。 

  (一)应对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政策 

  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政策包括涉及所有研究者及研究机构的一般性政策和针对高校制定的专门性政策。 

  1.一般性政策 

  以《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为导向,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相继制定并颁布实施了部门规章。例如,国家卫生研究院制定了《NIH内部研究计划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处理指南》;交通部颁发了《关于OSTP联邦政策的执行指南》;环保署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分别出台了《关于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劳工部颁发了《关于研究科研行为的政策声明》;国防部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科研诚信与不端行为指南》;航空航天局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能源部、教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以及国家人文学科基金会也各自制定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其中,以卫生部出台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署政策》最为详尽,也最具代表性。作为独立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监管机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制定了《关于ORI应对科研不端行为中的剽窃处理政策》《关于ORI从质询到调查的应对策略》《ORI关于不端行为举报者权益保护指导原则》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均传达这样一种精神,即凡是得到政府部门资助的申请者,包括高校和学术团体在内的研究机构等,均必须遵守和执行部门规章的要求。另外,有关学术团体也通过发布和修订本机构的规章制度来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例如,美国科学促进会发布的《学术团体在研究诚信中的职能和行动》、美国物理学会修订的《研究者职业行为指南》等。这些制度规范不仅有效地指导了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行为,同时也为高校制定各自的研究规范与制度提供了借鉴。 

  2.专门性政策 

  美国针对高校科研行为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包含3个层面:一是联邦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高校顺利开展科学研究而提出的与高校师生科研行为密切相关的统一要求。如研究诚信委员会发布的《CRI关于研究中的诚信和不端行为报告》、美国卫生研究院的《NIH部门研究计划行动指南》《关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计划要求》、国家科学基金会颁发的《研究生教育和研究训练项目一体化》等。二是与高校有合作关系的相关机构提供的指导和规范标准。如白宫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制定的《关于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资助的要求》、美国卫生研究院对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校颁布的《关于接受和获得NIH资助的分散生物医学资源的原则和指南》等。三是高校为加强内部治理而出台的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例如,哈佛大学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处理程序,以及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一系列政策。如文学院制定的《哈佛大学研究准则》《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处理程序》,医学院发布的《教师科研诚信政策》,肯尼迪学院颁发的《教师科研诚信手册》等。不仅如此,为强化研究生和高校其他研究者的科研诚信教育,包括杜克大学在内的10所高校参与了由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开展的负责任研究行为(RCR)项目,并为此出台了本校相关的政策措施。比如,杜克大学分别从研究者职责与角色定位、研究者科研诚信、知识产权、学术自由、研究中所涉及的保护权益、安全问题、科研行为管理7个方面制定了与负责任研究行为相关的政策和标准 

  (二)针对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举措 

  美国高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包括事前的预防策略和事后的探查处理,针对这两种防范举措,多数高校都经过了以下3个方面的努力和尝试: 

  1.设立科研不端行为监管机构 

  美国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为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在高校内部均建立了由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以及临时评审小组构成的科研不端行为防范组织。例如,哈佛大学成立了自校长到科研不端行为委员会,再到不端行为政策办公室的三级监管机构;佛蒙特大学专门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成立的评估委员会等。这些机构与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科研诚信办公室以及相关学术团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承担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责任。 

  2.严格执行学术诚信制度 

  通过严格执行学术诚信制度,不断改进学术环境,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美国各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针对本校教师和学生的诚信制度。同时,为了保障诚信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美国高校不仅将教师和学生纳入到规章制定的主体行列,而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管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帮助全体师生明晰各自职责、每条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具体的执行情况。在营造科研诚信环境方面,美国高校积极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以互联网、视频、刊物出版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不断尝试其他新方式来改善学术氛围。以杜克大学为例,该校不仅严格执行所参与的负责任研究行为计划,将其内容纳入日常课程体系,还积极实施新荣誉准则,通过学生书面誓言等方式不断降低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率 

  3.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正当处理程序 

  美国高校通过制定科研不端行为的正当处理程序和加强惩戒的方式来减少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各高校均要遵照联邦政府部门制定的统一政策,以最高法院出台的正当程序范本为指导,制定科研不端行为的正当处理程序。目前,美国绝大多数高校都制定了明确可行的科研不端行为认定标准和查处程序,并通过加大惩处力度来避免科研诚信问题的发生。 

  三、处理机制:美国高校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与处罚方式 

  完备的处理机制能够于无形中发挥警示作用,有效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在联邦政府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影响下,美国多数高校内部设立了较为严密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流程,并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制定了集公平与效力为一体的处置程序。 

  (一)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 

  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高校都形成了自身的调查程序。虽各有不同,但基本以科研诚信办公室发布的调查程序为范本,结合各自实际加以改进而成。具体可分为7个步骤: 

  第一,收到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后对其进行评定。接受指控的一般是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的联邦政府机构。这些机构要对被指控案件进行评估,评价其是否符合联邦政府或高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初步调查。被投诉的案件经确认后,要对举报者、被举报者以及相关资料进行质询和查看,以评判是否有需要进行全面调查。 

  第三,全面调查。全面调查即正式调查,一般由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组建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核,并将调查详细过程和结果以报告形式呈现。如果得到政府部门授权,高校可自行展开调查,调查结束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并提出有无不端行为的结论及其依据。 

  第四,高校初步裁定。全面调查结束后,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将调查报告提交给当事人所在大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做出决定,并将裁定结果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政府部门的复审与最终裁决。收到高校提交的初步评审和建议后,由联邦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进一步调查,以确认审查理据的充分性和结果的合理性,然后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实施处罚。包括科研诚信办公室在内的联邦政府机构,以及高校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最终决议,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自愿排除(即放弃抗辩)协议。 

  第七,上诉与听证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定案后,只要被指控者对相关部门做出的裁决有异议,均可上诉,要求调查部门举行听证会并按照具体流程进行申辩,最终形成决定建议。但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证,将会受到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 

  (二)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方式 

  在美国,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经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若涉及有关部门的资助,都要接受来自高校和资助机构的双重监督与处理。以哥伦比亚大学201547日曝光的一起案件为例,经高校内部调查、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监督和额外审查后发现,Ryousuke Fujita在从事由国家神经疾病和中风研究所、国家卫生研究院等机构资助的研究中存在不端行为,其于20112013年发表的多篇论文以及未出版的手稿中均显示有数据篡改和捏造的迹象。为此,美国卫生部和科研诚信办公室对其采取了以下处罚:自2015318日起,3年内不得接受联邦政府机构资助;禁止以顾问名义在公共卫生署服务;禁止担任包括但不局限于关于任何公共卫生署咨询委员会、董事会、同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或顾问11。可见,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研究者的个人及其所在高校的声誉均会带来较大损害。 

  通过分析已经处置的科研不端案例,将美国联邦政府和高校对大学研究者不端行为的处罚对策总结如下(见表1): 

  1 美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方式的选用要考虑高校自身的传统和特点,依据案情的轻重以及影响范围而定。在时间长度上,美国政府对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采取的是“自愿排除”原则,即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约束期限。在限期内,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对于较为轻微的学术不端案件,高校一般会按照校内规章制度由科研管理部门或教师自行执行处罚程序;当所涉及案件较为复杂和严重时,则会引入相应的司法程序。 

  四、体系表征:美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防范体系的特点 

  美国作为最早探索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一套切合本国科研需要和民族传统的不端行为防范体系,在预防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独具一格,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与借鉴。 

  (一)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并重 

  严惩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警示研究者,从而将科研不端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在事前预防上,美国高校在诚信教育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通过不断尝试和创新,采用多种方式,如实施荣誉准则,开展科研诚信学习周、研讨会,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计划等来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在事后处理上,对于已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由联邦政府统筹监管,高校结合内部制定的规章程序按照举报、评估、初步调查、正式审查、经上级部门监督审核后实施处罚等流程来具体执行。这是一套较为严密的规范查处程序,每一个防范主体都有自己的权限,而且各主体之间相互牵制,在彼此的监督下按照明确的指示执行每一操作步骤。 

  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不仅应在科研管理方面建立起一套较为规范的治理体系,还需注重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前预防,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将诚信教育请进课堂。除建立规章制度外,还要开拓多种路径把科研诚信教育落实到校、落实到系、落实到每一位师生,进而将高校诚信教育体系化、制度化,如此才能促进学术环境的改善,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二)防范主体多元化,治理政策系统化 

  美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主体既有联邦政府部门、专门监管机构及高校科研管理组织,同时也不乏民间学术团体的监督和配合。这些监管主体分布在不同的层级,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上下配合,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执行各自权限,履行应尽义务。其中,高校负责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调查和处罚,联邦政府并不介入,仅通过报告的形式负责监督,只有当政府机构认为高校不按要求处理或高校执行能力有限时才会插手操纵12。这样,既保留了高校的学术自主权,也不失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威性。此外,在防范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制定方面,上至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联邦政府各部门和专门监管机构,下至第三方学术团体和高校内部,均有各自明晰的法律规章,无论是课题申请和项目审批,还是成果发表和奖励,都有详细明确的政策和规范可循。 

  相比之下,在防范主体方面,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第三方监管力量薄弱,且由于行政化倾向严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受限。因此,借鉴美国高校的有关经验,我国今后应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来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将集中管理转变为指导和协调,以政策和年度报告等形式统筹,给予高校充分的学术自主权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并通过促成第三方机构合作来完善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体系。 

  (三)规范的查处程序,严密的处理对策 

  尽管美国各高校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流程上会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在上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引下,各个高校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和规范的查处程序,每一步骤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的查处程序不仅维护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体现了美国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此外,美国还制定了较为严密的处理对策,以降低研究者不端行为的发生概率。一方面,从处理主体上来看,美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主体多元,不仅有高校本身,还有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另一方面,从处理程序和措施上来看,美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体系不仅有时间上的权力约束,还有空间上的权力制约。美国高校正是通过形式多样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措施和加大对不端行为者的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率。 

  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方式也趋于多样。虽然美国高校的某些做法仍有不足,如审理不端案件的周期过长,在诸如学生考试违规或作业抄袭现象的治理方面缺少详细的调查程序和处罚措施等,但美国联邦政府、相关科研机构及高校都在不断努力,与时俱进。美国高校防范和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一些举措,如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机制、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机制等,均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来源:《重庆高教研究》2016年第5期,作者:宇文彩,张 星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