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2/09/11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为规教授委员会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教授委员会包括学校教授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

学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机构和学院改革、建设、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同级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不直接参与同级党政决策。学校及学院党政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同级教授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条  学校和学院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应当为教授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在时间安排、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主动征求教授委员会的意见。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教授委员会就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力和决策结果,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并认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将学院完善治理结构、推行教授治学、贯彻执行本章程的情况,纳入工作评估和考核的内容。联系学院的学校领导,应当关注和督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的作用。

第二章  学校教授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

(二)为学校的重大政策、改革方略的制定提供咨询。

(三)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与咨询。

(四)就学校提交的其他事项提供咨询。

第七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由2127人组成,其中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

第八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教授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并由教授委员会研究决定。

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九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改革发展处,负责学校教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指导、联络与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改革发展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较高的国际国内学术地位,为公认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自愿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很高声誉。

(五)具有教授职务(含其他相当于教授的专业技术职务,下同);身心健康。

(六)教授委员会换届或增补委员时,候选人的年龄要能够在退休前任满本届任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名为候选人的,应当能够在退休前在委员会中至少工作满2年;院士年龄不限。

第十一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学校按委员会设定人数的1.2倍,考虑学科结构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额;给每个学院(含东方科技学院和国际学院)分配一个基本的候选人名额;余下的名额,按各学院教授人数占学校教授人数的比例,分配到相关学院,并适当取整。

(二)各学院召开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委员条件、学校确定的原则和名额,提名推荐本单位委员候选人。校机关及其他业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双肩挑人员根据学科归属,参与学院候选人提名推荐。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人事处、监察处参加,根据教授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

(四)全校教授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当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一般不再进行补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5人及以上时,可在得赞成票未过半数但得票较多的非领导干部候选人中进行差额补选;为确保当选委员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当候选人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多于应选人数三分之一时,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候选人与其他候选人应当分别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教授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六)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各级各类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方案;推荐本学院的校内外所有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基金的人选,组织对科学研究立项、科学研究成果奖项、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重要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并向学院党政和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二)开展调查研究,就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出建议;参与本学院主要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的资格审查与评选,向学院党政和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三)根据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条件,全面审核本学院毕业生(本科生、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和名额内,评审或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向学院党政和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四)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和名额内,评审或推荐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重要学术人选,评价本学院教学、科研系列重点岗位的拟聘人员,审议学院教师岗位的设置,对副教授及以下的教师评审考核分级,并向学院党政和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五)加强本学院学风建设,对学术文化、学术环境、学术氛围、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决策,初步调查、评判本学院教职工或者学生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向学院党政或者学校提出处理的初步建议。

(六)为学院制定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七)讨论或审议学院党政提交的其它有关学术问题。

(八)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就本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其工作内容的不同,分别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十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其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学院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

第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有较大的学术影响,为公认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自愿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具有教授职务,身心健康;

(六)教授委员会换届或增补委员时,候选人的年龄要能够在退休前任满本届任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名为候选人的,应当能够在退休前在委员会中至少工作满2年;院士年龄不限。

因为学科结构等特殊原因,候选人推荐无法满足前款第(五)项要求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副教授也可以推荐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建或者换届工作,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院长主持;换届时,上届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相关组织工作。

(二)学院根据本院学科结构等情况,确定委员人数,按不少于委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名额和推荐原则; 学院所属基层组织在全院范围推荐委员候选人,重点推荐本学科的委员候选人;校机关及其他业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双肩挑人员根据学科归属,参与相关学院候选人提名推荐。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召开学院全体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选举办法参照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执行,但缺额应当补选;选举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

(五)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选举结果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布,并报学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院发生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在合并或者分设后两个月内完成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组建工作程序与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学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将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名单汇总后公布周知。

第十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学院院长不兼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院长或者副院长可以兼任副主任委员。

院长兼任主任委员的学院教授委员会,其副主任委员必须由未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教授担任。

第二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每次换届新任委员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应当尽量减少连任多届的委员人数。

院士连任届数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发表个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的工作行使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在教授委员会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以例会制为主,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按议题进行。没有列入会议议题而临时动议的,会议不予讨论。

教授委员会所讨论的议题,由主任委员与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或者学校规定的须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其它事项,应当由院长与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协商后列入学院教授委员会议题。院长兼任主任委员的,应当与副主任委员协商。

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主任委员应当及时与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并召集会议。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除上级规定的事项按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外,其他事项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应到会人数应当扣除按规定回避的委员人数。

教授委员会决策,必要时实行书面票决制。票决一般实行实名制;但涉及授予学位、职称晋升、重大荣誉称号等个人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

实行书面票决制时,不得进行预投票、补充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二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提出的咨询建议和形成的评价意见,应当注明表决票数报同级党政。

教授委员会讨论议题出现严重分歧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可将分歧意见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如实报同级党政或上级委员会,并在继续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教授委员会书面提出。

教职工或者学生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事实根据,写清异议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对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对于匿名提出的或者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如果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由院长代表学院党政提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异议。

对一般性异议,由学院教授委员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向异议提出人予以说明。

对院长提请复议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复议。

教职工或者学生提出的异议并有明确的复议申请的,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或者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复议一次。学院教授委员会不同意复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经学院教授委员复议后做出的决议,不再复议。

教职工或者学生对学院教授委员会不予复议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或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或学校其他规定,须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或决策的有关项目或人选的结果,必须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签署,方可分别报送学校或者相关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的,应当增加副主任委员签字。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决议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的,由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署。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决议需要向学校报送的,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发生异议不能按期报送最终结果的,可以申请延期报送;不能延期报送的,先行报送首次会议的决议,并报告异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如果与委员本人近亲属直接相关,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告知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教授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接受询问,或者邀请有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报,纳入学校或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

学校教授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在预算中安排;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各学院在其运行经费或自筹教学业务费中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教授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会务工作,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保持会议记录和工作记录完整准确;会议记录由教授委员会主任签字存档。除涉及保密等事项外,应当在教授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书面公布会议结果。

第六章  违章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同级党政批准,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本人因学术不端或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学校或者学院的声誉或合法权益;

(三)三次不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

(四)因个人原因,两年以上长期不能正常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

被取消其教授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学校和学院在下一次教授委员会成员选举时,不再提名该成员为教授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对于学院院长严重违反本章程,有意规避或者干预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决策的行为,学院教授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向院长书面提出质询。

院长对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质询,应当在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上负责地作出回答。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听取院长回答质询,应当邀请联系本学院的学校领导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有意规避或者干预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决策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或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向投诉或举报人书面反馈查处情况。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退休年龄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校内异动工作岗位的,其委员身份不变。

学校或学院教授委员会中未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委员,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后,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变动校内工作岗位,学科业务关系保留在调出学院的,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身份保留至本届任期届满;调离前担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其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变动校内工作岗位,学科业务关系未保留在调出学院的,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学院发生合并或者分设后,合并或者分设之前担任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其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致使教授委员会人数少于21人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及时增补。增补时,由学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征求出现缺额的学院意见,提出增补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公示3个工作日。增补的委员,任期与本届教授委员会同时届满。

学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排名第一的副主任委员负责,按第一款规定增补委员,并在公示结束后,主持召开学校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增补委员和主任委员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及时增补。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征求出现缺额的基层组织意见基础上,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提出增补候选人的建议人选,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出现缺额时,由院长,或者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负责,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增补委员,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主持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会选举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增补的委员,任期与本届教授委员会同时届满。

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换届、补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学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东方科技学院在组建教授委员会时,参照本章程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章程。

国际学院具备组建教授委员会条件时,适用本章程。

继续教育学院不适用本章程。

第四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教授委员会学术决策相关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保证学校、学院教授委员会能够正常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学院的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名提议,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

(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关于教授委员会的规定发生变化;

(三)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或者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影响本章程施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学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修订草案,分别提交学校、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发布施行,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279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由学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