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2/09/11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学术兴校”战略,实行教授治学,引领学术发展,推进学校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设立湖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为规范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和学术决策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学术评价。负责学术人才评价、学术成果与项目评价、学术机构(创新平台、学科)评价等。

第五条 学术决策。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对学校重要学术事项、重要学术活动等学术问题作出决策。

第六条 学术论证。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七条 学风建设。履行学风建设相关工作,重点对学校学术文化建设、学术环境与氛围建设以及学术道德建设等进行咨询论证或决策,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党纪政纪处理建议。

第八条 指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学术领域内的评价、论证、决策以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受理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的学术事项或学术争议。

第九条 指导全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学术组织。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33名(左右)委员组成,以专职学术人员为主体,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1/3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下同)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国内乃至国际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二)坚持原则,学风正派,公平公正,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组织能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换届或增补时,候选人能够在退休前任满本届任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每届连任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一)因工作调离学校或退休。

(二)以非领导干部身份当选的委员,因工作变动担任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连续2年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五)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产生程序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一)推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1.学校按委员与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12的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数量。

2.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和校管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是向学校推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基层组织;学校根据科研工作总量和学科发展需要,将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额分配到各基层组织,由各基层组织根据本章程相关要求,负责向学校推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3.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由院士、学院和校管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向各基层组织推荐;学校双肩挑人员、其它业务机构人员以及东方科技学院、国际学院人员,根据学科归属参与相关学院和校管国家科技创新平台推荐。

(二)推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1.学校按委员与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11.1的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数量。

2.学校将推选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按主要学术领域进行分类,并根据各主要学术领域现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比例和学校发展需要,确定各主要学术领域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选名额。

3.各主要学术领域由该领域所在的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组织推选工作班子,按照确定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和本章程相关要求,采取协商和召开该领域全体教授会议方式,推选产生该领域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确定委员候选人

学校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对各学术领域推选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学校召开全体教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委员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的委员候选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一般不再进行补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5人及以上时,可在得赞成票未过半数但得票较多的非领导干部委员候选人中按11.2的比例进行差额补选。

为确保当选委员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1/3,当委员候选人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超过应选人数1/3时,应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委员候选人与其他委员候选人分开进行选举。

选举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名单由学校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当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缺时,根据出缺委员所在学术领域,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推选增补委员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增补委员。

当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出缺时,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增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增补的结果按本章程第十八条之要求审定并公布。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就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在校学术委员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三)遵守本章程,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执行校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必须有应到委员数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应到会委员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应到会委员数为全体委员数扣除因故需要回避的委员数。

校学术委员会表决时,不得进行预投票、补充投票,也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投票,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直接利益相关或涉及委员本人及亲属时,该委员在委员会会议讨论过程中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言或投票。

第二十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人对委员会决议有异议,可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校长提请复议,由主任委员安排及时复议。

(二) 学院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复议。

(三)教职工和学生个人提请复议,须征得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或者1/5以上委员书面同意,方可复议。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复议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提请复议的人员;校学术委员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其中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由学校发文。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向学校或者上级报送的,按照学校或者上级的要求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发生异议不能按期报送最终结果的,应当申请延期报送;不能延期报送的,先行报送首次会议的决议,并报告复议情况。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并授权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委员会会务安排、会议记录和工作记录管理、复议申请受理等日常性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报,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十六条 由校长提议,或者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者校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方可启动本章程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615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2012716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