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湖南农业大学章程(草案)》征求意见活动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编制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来,经过前期调研、文献研究、文本起草和专家咨询,完成了章程起草的前期工作。
为了充分凝聚全校师生员工的智慧,修改完善《章程》草案,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二、活动内容
1.查看文本
章程草案文本分别在学校主页和改革发展处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
2.意见反馈
简短意见可在改革发展处网站“在线留言”板块中发布;
电子邮件发送到ggfzc@yahoo.cn ;纸质材料请送改革发展处办公室(学校办公楼217 室)。
3.现场座谈
活动开展期间,学校将分别召开若干次小型座谈会,听取对《章程》(草案)的意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单位提前收集、整理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
4. 联系人
朱 骞,联系电话: 8467-3720 ,62898
《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小组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农业大学章程
( 征求意见稿 Ⅵ )
正 文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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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
序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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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和探索中,学校秉承湖湘文化的优良传统和“朴诚、奋勉、求实、创新”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农业、农村、农民,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坚持学研产结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积极探索素质拓展活动教育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育人特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的奋斗目标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农科和生物学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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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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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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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农业大学,中文简称为:湖南农大。 学校英文名称为: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HUNAU。 学校因特网域名为:Http://www.hunau.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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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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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湖南省属重点大学。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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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高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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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高4条 《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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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学校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社会,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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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
高教法 第11条 《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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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
《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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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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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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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
高教法 第40、 44、 65条 教育法 第7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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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
高教法 37、 60、 63条 |
正 文 内 容 |
备注 |
修改意见 |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高教法 第4章 教育法 第28条 《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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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
教育法 第29条 |
正 文 内 容 |
备注 |
修改意见 |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教育法 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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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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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传承和创新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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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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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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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与留学生教育;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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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
高教法 |
正 文 内 容 |
备注 |
修改意见 |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高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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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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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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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创新知识、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级科技人才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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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学研产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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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学校积极引进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境内外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派、学生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联授等形式的合作。 学校与其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
教育法 第67条 高教法 第35条 《纲要》 |
正 文 内 容 |
备注 |
修改意见 |
第四章 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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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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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
高教法 30、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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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或者学校的规定履行职责。 |
高教法 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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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高教法 第39条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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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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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法任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
高教法 第41条 《条例》 湖南省 实行校长 负责制 实施 办法 |
正 文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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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
党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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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等职责。 |
高教法 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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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
学位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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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学校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的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等提供决策咨询。 |
《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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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依照条例行使职权。 |
高教法 第43条 教育部 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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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
工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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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
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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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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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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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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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学校董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人士,为学校筹集办学基金,广泛争取支持。学校董事会成员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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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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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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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内 容 |
备注 |
修改意见 |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院。学院是学校的教学科研基层管理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院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院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享有与学院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组建学部。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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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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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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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各项行政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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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 根据会议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院长、书记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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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 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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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部门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工会和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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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
高教司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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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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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内 容 |
备注 |
修改意见 |
第三节 决策机制与规章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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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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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决策机构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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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秩序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一般应当遵循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审议、决定、颁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程序。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长期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要经过听证、咨询与协商程序,并规定相应的申诉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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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和各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范。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依照章程实行选举制;处理管理事务的其他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一般实行委任制。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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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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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约的各类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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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
教师法 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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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
教师法 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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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
高教法 第46、47、 48、49条 教师法 《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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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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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
《纲要》 高教法 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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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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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
高教法 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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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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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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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教育部 普通高校 学生管理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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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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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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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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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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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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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但是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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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校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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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是湖南农业大学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
不含 教职工 和在校 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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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
校友会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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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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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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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国有土地或租赁的土地。 |
高教法 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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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
高校 财务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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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
《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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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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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
《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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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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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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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红色环形上方金色的中文校名为毛泽东手书体“湖南农业大学”,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第一教学楼图案,下面为深绿色的草地;“1951”为学校前身湖南农学院成立年份。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毛泽东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金黄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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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校旗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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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朴诚、奋勉、求实、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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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于沙作词、邹启炎作曲的《湖南农业大学校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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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学校每逢十周年举行大庆,庆典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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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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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举办者核准后生效。 举办者和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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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 章程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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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本章程的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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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讨论同意,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八十二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举办者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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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内 容 |
备注 |
修改意见 |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学校其他管理制度。 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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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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